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潘曉玫
- 當事人士覺有限公司、林松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士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瑋 代 理 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我國新型第M513550號「支撐板」 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104 年12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相對人販售有外觀結構相 同之Kira Kobai、Tora、Shingoki 022系列產品、外觀結構相同之Taihi Sora、Taihi Kobai系列產品,及Kado系列產 品,其等規格並搭配Apple iPhone 12至14系列手機如附表 所示(下合稱系爭產品),經聲請人以Kira Kobai系列產品、Taihi Kobai系列產品、Kado系列產品,委請法律、專利 商標事務所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比對結果認定該等系列產品技術特徵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文義範圍,且Tora、Shingoki 022系列產品,及Taihi Sora系列產品既分別與Kira Kobai、Taihi Kobai系列產品外觀結構相同,其系列產品技術特徵自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文義範圍,均為侵害系爭專 利,而相對人迄今持續販賣上開系列產品。又相對人可輕易於市場上收回、隱匿系爭產品而否認販售,聲請人復聽聞相對人疑似欲將網路連結隱匿、移除,並已將Kira Kobai iPhone 12產品資訊於官網刪除,再系爭產品之技術規格文件、銷售資料均在相對人可支配範圍,聲請人取得困難,若於訴訟中始為調查,則該等資料實有湮滅、隱匿或變造之可能,致聲請人於本案訴訟無從舉證證明前開應證之事實,而影響發現真實,是本件保全證據符合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聲請就相對人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二 段252號7樓之2處所內,就系爭產品之實物、零件、相關設 計圖、產品說明書、規格書、零件清單表、使用手冊及相關技術規格之文書及電磁紀錄,與自109年10月起至證據保全 執行結束日止之報價單、訂單 、内部訂單、合約書、電子 郵件、採購單、進貨單、生產進度表、出貨單、進項和銷項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營業帳冊、進出口報單等相關銷售資料,及庫存明細帳暨受託製造、代工之文書及電磁紀錄,以拍照、影印、光碟片複製或其他必要之方式予以保全等語。二、按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在起訴後,向已繫屬之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 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證據保全之事由,包含:㈠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㈡經他造同意予以保全證 據;㈢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且有必要者等三類,各該目的、要件及保全方式皆不相同。除第二類係基於兩造合意而為證據保全外,第一類旨在保全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的證據,以保全訴訟法上之權利,第三類則重在事證開示,以達到紛爭解決、預防訴訟、爭點整理與簡化及審理集中化之目的。再依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84條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之證據、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及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且聲請人應提出證據以為釋明,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以審酌應否准許保全證據之聲請。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相對人銷售之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之虞等情,業據其提出Kira Kobai系列產品專利侵權分析報告、Taihi Kobai系列產品專利 鑑定報告、Kado系列產品專利鑑定報告、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附表編號1項次1-6產品照片、系爭專利技術報告、相對人112年5月19日官網販賣產品頁面、蝦皮購物平台販賣附表編號1項次1-8至1-10產品頁面、附表編號2、3、4產品照 片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45頁、第111頁至第155頁、第157頁至第161頁、第167頁至第168頁、第169頁至 第172頁、第177頁至第178頁、第209頁至第230頁、第247頁至第257頁),堪認聲請人就相對人所販賣之系爭產品有侵 害系爭專利之虞部分已為釋明。 ㈡惟查,聲請人先行購得系爭產品中Kira Kobai、Taihi Kobai 、Kado系列手機殼各一,並分別製作專利侵權分析報告,復提出Tora、Shingoki 022、Taihi Kobai系列產品照片及外 包裝照片(見本院卷第247頁至第257頁),主張Kira Kobai、Tora、Shingoki 022系列產品之外觀結構相同,Taihi Sora、Taihi Kobai系列產品之外觀結構相同,足徵聲請人於 本件已購得系爭產品如附表所示系列之手機殼。又依聲請人所購得前揭手機殼之外包裝照片(見本院卷第24頁、第34頁、第41頁、第157頁、第249頁、第253頁、第257頁),其上記載進口商/代理商均為相對人,再參以系爭產品或於相對 人官網,或於蝦皮購物平台持續公開販賣,此有前開相對人112年5月19日官網販賣產品頁面、蝦皮購物平台販賣附表編號1項次1-8至1-10產品頁面等件可佐(見本院卷第169頁至 第172頁、第177頁至第178頁),可見相對人以進口商及代 理商身分持續對外銷售系爭產品,且系爭產品遍及一般網路平台通路上而得以輕易購得,是系爭產品應屬我國交易市場上得以自由流通之商品,一般人均可於交易市場上輕易取得,難認聲請人蒐證困難之情形。至聲請人稱相對人可輕易於市場上收回、隱匿系爭產品,進而否認販售,其復聽聞相對人疑似欲將網路連結隱匿、移除,並已將Kira Kobai iPhone 12產品資訊於官網刪除,又發現相對人於電子郵件中表示因疫情無法確定進貨時間,系爭產品中Kira Kobai系列手機殼改為預購云云,然系爭產品既持續於交易市場上自由流通,聲請人應能自行購買相關產品以達自身所謂保全證據之目的,且中、高階智慧型手機市場競爭激烈,品牌廠商約每年即推出新機型,觀諸目前Apple iPhone品牌智慧型手機於111年已推出iPhone 14系列智慧型手機,其相關手機配件廠商決定繼續或停止生產、銷售、廣告宣傳何種系列產品,本與其公司營運策略、經營情況與市場供需等相關,再依相對人官網之網頁資料截圖(見本院卷第169頁至第173頁),可見相對人仍持續銷售Kira Kobai系列搭配Apple iPhone其他型號之相同結構之手機殼,則縱使相對人已將Kira Kobai iPhone 12產品資訊於官網刪除,乃屬正常商業活動行為,而無從據此認定相對人有故意隱匿之情事,另觀以聲請人所提出之電子郵件(見本院卷第227頁至第230頁),該等內容亦僅係廠商於缺貨時回復消費者之正常對話紀錄,是聲請人所舉事證均難謂系爭產品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明相對人有將聲請系爭產品或相關零件等實物證據故意隱匿、銷燬等客觀事證,故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均不足證明本件前述應保全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且就本件有何確定事物現狀之法律上利益,亦未見聲請人提供即時可調查證據釋明,自難認有聲請人所述保全證據之必要性。 ㈢另聲請人主張系爭產品之相關設計圖、產品說明書、規格書、零件清單表、使用手冊、相關技術規格,及自109年10月 起之報價單、訂單、内部訂單、合約書、電子郵件、採購單、進貨單、生產進度表、出貨單、進項和銷項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營業帳冊、進出口報單等相關銷售資料,及庫存明細帳暨受託製造、代工之文書及電磁紀錄等,處於相對人支配範圍,於審理中相對人有湮滅、隱匿、變造證據之可能云云,並未經聲請人提出任何得以即時為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已難認有時間上之急迫性,自難徒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而認已釋明該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本件有確定事物現狀之法律上利益,而須將本案訴訟證據調查階段關於損害賠償數額之證據調查提前至保全程序為之。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文書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 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鍰,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復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 規定,此部分之文書於訴訟中,相對人本有提出之義務,如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時,恐遭受民事訴訟法第345條 所定之不利之結果,故聲請人亦非必經由證據保全程序取得前開文書證據,是聲請人本得於本案訴訟中以聲請調查證據之方式為之,且相對人若拒不提出其所持有之證據,亦將受有訴訟上之不利益。基此,聲請人並無釋明本件有應於起訴前保全上開證據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即難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性。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件保全證據,並未提出即時可供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有確定事、物之現狀之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別有 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定其負擔,故本件無須為訴訟費用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建毅 附表: 編號 產品系列 項次 Apple iPhone型號 品名 1 Kira Kobai 1-1 14 【SKINARMA】iPhone 14東京款磁吸支架手機殼(Kira Kobai)Plus/Pro/Max手機保護殼 1-2 14 Pro 1-3 14 Plus 1-4 14 Pro Max 1-5 13 【SKINARMA】iPhone 13/Pro/Max東京款磁吸支架防摔手機殼(Kira Kobai)手機保護殼 1-6 13 Pro 1-7 13 Pro Max 1-8 12 【SKINARMA】iPhone l2手機殼東京款隱形支架軍規防摔 1-9 12 Pro 1-10 12 Pro Max 2 Tora 2-1 13 【SKINARMA】iPhone 13/Pro/Max 虎年磁吸支架手機設(Tora)防摔保護殼限量款 2-2 13 Pro 2-3 13 Pro Max 3 Shingoki 022 3-1 13 【SKINARMA】iPhone 13/Pro/Max 022款防摔手機殼(Shingoki)手機保護殼磁吸支架 3-2 13 Pro 3-3 13 Pro Max 4 Taihi Sora 4-1 黒色14 【SKINARMA】iPhone 14磁吸支架防摔手機殼(Taihi Sora)保護殼IML工藝Plus/Max 4-2 紅色14 4-3 黑色14Pro 4-4 紅色14Pro 4-5 黑色14Plus 4-6 紅色14Plus 4-7 黑色14ProMax 4-8 紅色14 Pro Max 4-9 黑色13 【SKINARMA】iPhone 13/Pro/Max防刮磁吸支架防摔手機殻(Taihi Sora)保護殼IML工藝 4-10 黑色13Pro 4-11 黑色13 Pro Max 4-12 紅色13 【SKINARMA】iPhone 13/Pro/Max防刮磁吸支架防摔手機殻(Taihi Sora)保護殼IML工藝 4-13 紅色13 Pro 4-14 紅色13 Pro Max 5 Taihi Kobai 5-1 藍色13 【SKINARMA】iPhone 13/Pro/Max防刮磁吸支架防摔手機殼(Taihi Kobai)IML工藝 5-2 藍色13 Pro 5-3 藍色13 Pro Max 5-4 綠色13 5-5 綠色13Pro 5-6 綠色13 Pro Max 5-7 14 【SKINARMA】iPhone 14磁吸支架防摔手機殼(Taihi Kobai)Plus/Pro/Max IML工藝 5-8 14 Pro 5-9 14 Plus 5-10 14 Pro Max 6 Kado 6-1 東京款 【SKINARMA】磁吸卡夾支架(Kado/附特選薄膜背膠)支援磁吸充電 手機支架 手機架 手機座 6-2 藍橘款 6-3 黑色 6-4 綠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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