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強勢凱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士原
- 被上訴人
- 豪器飛帆科技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沙漠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顏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著作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