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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

確認著作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潘曉玫

原告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告
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法定代理人
葉時純
被告
黃志偉
被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霖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佳姬
被告
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斌
被告
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瑋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著作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如後述),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查被告黃志偉已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12年6月19日出境,迄未有入境紀錄,且其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被告黃志偉國外送達地址,並請將本件訴訟相關書狀合法送達與被告黃志偉。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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