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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

確認著作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王碧瑩

原告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告
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時純
兼法定代理人
黃志偉
被告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霖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佳姬
被告
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斌
送達代收人
張雅筑
被告
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瑋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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