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49號
- 原告
- 仟藝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思妤
- 訴訟代理人
- 王聰明律師
- 被告
- 金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時純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志偉
- 被告
-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勲霖
- 訴訟代理人
- 王素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佳姬
- 被告
- 樹沅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斌
- 送達代收人
- 張雅筑
- 被告
- 三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益瑋
- 訴訟代理人
- 姚書容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