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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李郁屏

上訴人
即原告
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凱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戴心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澄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馬沙溝海洋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彩虹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内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後7日內依規定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為憑,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李郁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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