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著訴字第8號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潘曉玫

原告
東和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佳純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佩絹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律師
被告
毅欣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亦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具狀追加請求後之訴之聲明第1至4項所涉實體權利為著作權及商標權,著作權與商標權各屬獨立資產,均具財產價值,可收取授權金,應以每項權利計算其價額,是訴之聲明第1、2項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訴之聲明第3、4項價額核定為165萬元,訴之聲明第5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00萬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070元。再加計訴之聲明第6項請求刊登判決主文等部分,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定),應合併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070元,扣除已繳2萬7,235元後,尚應補繳6萬8,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