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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民聲字第11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聲請人
王怡祺
相對人
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凱
相對人
林一凡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12年」,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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