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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商訴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蒨儀吳靜怡林昌義

聲請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淳紳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2年度商訴字第17號事件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承保本院112年度商訴字第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淳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淳紳公司)之董監事及經理人責任保險,經淳紳公司向本院聲請對伊告知訴訟,並要求伊參與本件訴訟程序,為明暸本件進行情形,以判斷伊有無給付保險金責任,爰聲請閱覽本件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有淳紳公司民事告知參加訴訟狀及兆豐產物董監事及經理人責任保險單在卷可稽(見商調卷八第141至145、205至207頁),兩造對於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卷宗,亦無意見(見商訴卷二第446頁),是其聲請閱卷,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商業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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