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商訴字第23號
- 原 告
-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希文
- 訴訟代理人
- 江如蓉律師
- 何宗霖律師
- 謝明絜律師
- 被 告
- 國瑞興實業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李聿修
- 被 告
- 李瑞章
- 蔡維家
- 上4
-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楊立行律師
- 李文中律師
- 複代 理 人
- 方彥凱律師
- 被 告
-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廖年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萬3,77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於商業事件適用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100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萬3,777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25萬元,尚應補繳80萬3,7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商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