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黃希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商訴字第27號 原 告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何宗霖律師 謝明絜律師 被 告 致昇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瑞章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立行律師 李文中律師 複代 理 人 方彥凱律師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年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萬3,608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商業 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於商業事件適用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0萬1,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萬3,608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25萬元,尚應補繳40萬3,6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