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商訴字第28號

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林欣蓉林昌義吳靜怡

原告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宗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明絜律師
被告
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霖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新傑律師
被告
李瑞章
被告
翁瑞聰
被告
李聿修
被告
李怡儂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立行律師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複代理人
方彥凱律師
被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廖年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萬1,69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規定,於商業事件適用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1,034萬6,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萬1,695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25萬元,尚應補繳72萬1,6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商業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