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全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劉軒碩(原名:劉禹君)、蔡莉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軒碩(原名:劉禹君) 代 理 人 扶停雲律師 相 對 人 蔡莉屏 洪唯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17日全額出資創立「馥遇企業社」,嗣為鼓勵相對人,乃將股份登記予相對人共同經營「Color C'ode凱莉小姐」品牌,並由相對人蔡莉屏 擔任負責人。惟於110年底相對人開始拒絕提供馥遇企業社 之帳本予聲請人,且自111年6月起馥遇企業社之事務全面停擺,同年8月底相對人片面宣布結束馥遇企業社師大分店之 營運,拆除「Color C'ode凱莉小姐」之招牌,並將原應分 配予聲請人之營收至少新臺幣(下同)415萬元【計算式: 月營收83萬元/2(聲請人出資50%)X10個月(自111年9月至112年6月)=415萬元】匯入相對人另外成立之「凱莉小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莉小姐公司)帳戶。又師大分店內所有營運硬體設備及店面均由聲請人提供,相對人停止營運,造成聲請人裝潢、清潔費用計668,630元;拋售器具設備計233,000元,共計901,630元(668,630元+233,000元=901,630元)之損失。另聲請人所提供之師大分店係聲請人向第三人李志和所租賃,每月租金為25,000元,自102年10月1日起至105年9月30日止,於105年租約屆期後,即未再簽約,變成 不定期租賃契約,而相對人自111年12月之後即拒絕交付租 金,至今積欠租金157,500元【計算式:25,000元X6個月(112年1月至6月)+7,500元(利息5%)=157,500元】,且因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聲請人預為請求3個月租金75,000元【 計算式:25,000元X3個月(112年7月至9月)=75,000元】,總計租金損失為232,500元,是以,兩造間因合夥關係是否 存在有法律上之爭議,復有5,284,130元(計算式:415萬元+901,630元+232,500元=5,284,130元)之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已提起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之本案訴訟(本院112年度 民補字第109號)。復因相對人蔡莉屏謊稱馥遇企業社印章 作廢,偽刻公司大、小章,竟於110年11月1日將馥遇企業社所有如附圖所示系爭商標1至7之印鑑章作註冊變更,嗣單獨以其個人名義註冊如附圖所示相對人商標1、2,再於111年11月2日以其個人名義申請如附圖所示相對人申請商標1、2(尚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均與系爭商標高度近似。相對人於110年11月10日另行成立與馥遇企業社相同營業項 目之凱莉小姐公司,並於112年1月19日以退夥方式解散馥遇企業社,擅自申請歇業,致使馥遇企業社在未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之情況下登記為歇業,顯見相對人故意消滅合夥團體,規避上開債務,有隱匿財產之虞。又相對人於收受聲請人給付租金之催告後,先以馨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馨逸公司)董事長洪唯軒之名義回函表示欲終止租約,惟因馨逸公司並非租約當事人,不生終止之效力,顯見相對人已有經催告後拒絕給付之情,同時申請歇業,使聲請人無從向馨逸公司請求租金等債權。再者,相對人將師大分店所有器具設備以低價拋售,並辦理歇業,使相對人難以清償債務,堪認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有假扣押之必要。倘認聲請人之釋明仍有不足,聲請人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請求准許就相對人 之財產於5,284,13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 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而言,同法第523條亦有規定;諸如債務 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又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酌。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債 權人如未先為釋明,縱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願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亦不得命為假扣押,必因釋明而有不足,並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始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依此,聲請人於聲請假扣押時,仍應檢附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至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適當始可,僅於其釋明不足時,法院為補強計,始得命供擔保,非謂法院於債權人未為釋明,僅陳明願供擔保時,即得為命提供擔保之假扣押之裁定。 三、經查: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合夥組成馥遇企業社,共同經營「Color C'ode凱莉小姐」品牌,嗣相對人於110年11月10日另行成立凱莉小姐公司,再於112年1月19日以退夥方式解散馥遇企業社,致使馥遇企業社在未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之情況下,擅自登記為歇業,而侵害聲請人之合夥權益,聲請人乃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北市商業處函、合夥契約書、合夥同意書、轉讓契約書、師大分店前後對比圖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律師函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3至241、261頁),聲請人並提起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之本案訴訟,堪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請求原因為釋明。 ㈡、關於假扣押原因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蔡莉屏謊稱馥遇企業社印章作廢,偽刻公司大、小章,竟於110年11月1日將馥遇企業社所有如附圖所示系爭商標1至7之印鑑章作註冊變更,復於同年月10日另行成立凱莉小姐公司,再以其個人名義申請註冊相對人申請商標1、2,嗣於112年1月19日以退夥方式解散馥遇企業社,使馥遇企業社在未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之情況下,擅自登記為歇業,顯見相對人有刻意消滅合夥團體,規避債務之舉措,又擅自拆除、毀損師大分店裝潢、器具設備、隱匿合夥財產之車號W8-9926號車輛,有將來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等語,並提出馥遇企業社歇業登記之公司資料、變更後營業地址資料、商標註冊變更申請書、律師函、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35至271頁)。惟查,聲請人上開舉證均係主張相對人就馥遇企業社合夥團體財產所為處置或隱匿、轉移之舉,惟就相對人於聲請人提起本件本案訴訟後,現有財產情形如何,是否已瀕臨成為無資力狀態,或其與本案訴訟債權是否相差懸殊,抑或財務異常難以清償等事實均未釋明,亦即就相對人個人之財產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均無釋明。是以,聲請人就本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原因,既未釋明,而非僅釋明有所不足,揆諸前開說明,縱聲請人聲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然此部分之欠缺尚難以提供擔保方式代之,其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於法即有未合,自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證據,固足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惟未能就本件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揆諸首揭說明,自不能因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即得補釋明之欠缺,故其假扣押之聲請,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張玫玲 附圖 系爭商標1(註冊第01620070號) 申請日期:102年5月17日 註冊日期:103年1月1日 註冊公告日期:103年1月1日 專用期限:112年12月31日 商標名稱:color code 設計圖 商標權人:馥遇企業社 蔡莉屏 商品類別:第043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飲食店;咖啡廳;咖啡館;提供餐飲服務;餐廳;泡沫紅茶店。 系爭商標2(註冊第01619337號) 申請日期:102年5月17日 註冊日期:103年1月1日 註冊公告日期:103年1月1日 專用期限:112年12月31日 商標名稱:color code 設計圖 商標權人:馥遇企業社 蔡莉屏 商品類別:第035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飲料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 系爭商標3(註冊第01622384號) 申請日期:102年5月17日 註冊日期:103年1月16日 註冊公告日期:103年1月16日 專用期限:113年1月15日 商標名稱:color code 設計圖 商標權人:馥遇企業社 蔡莉屏 商品類別:第030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巧克力;甜點、餅乾;馬卡龍糕點;麵包;土司;蛋糕;冰淇淋;巧克力慕斯;卡士達糕點;蛋塔;水果塔;鬆餅;泡芙;茶飲料;咖啡飲料;布丁;巧克力飲料;鳳梨酥;千層糕。 系爭商標4(註冊第01756542號) 申請日期:104年6月3日 註冊日期:105年2月16日 註冊公告日期:105年2月16日 專用期限:115年2月15日 商標名稱:Color C'ode BAKING & DESSERT/凱莉小姐 商標權人:馥遇企業社 蔡莉屏 商品類別:第043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飲食店;咖啡廳;咖啡館;提供餐飲服務;餐廳;泡沫紅茶店。 系爭商標5(註冊第01755566號) 申請日期:104年6月3日 註冊日期:105年2月16日 註冊公告日期:105年2月16日 專用期限:115年2月15日 商標名稱:Color C'ode BAKING & DESSERT/凱莉小姐 商標權人:馥遇企業社 蔡莉屏 商品類別:第030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巧克力;甜點;餅乾;馬卡龍糕點;麵包;土司;蛋糕;冰淇淋;巧克力慕斯;卡士達糕點;蛋塔;水果塔;鬆餅;泡芙;茶飲料;咖啡飲料;布丁;巧克力飲料;鳳梨酥;千層糕。 系爭商標6(註冊第01756541號) 申請日期:104年6月3日 註冊日期:105年2月16日 註冊公告日期:105年2月16日 專用期限:115年2月15日 商標名稱:LCC Love Color C'ode/baking & dessert 設計圖 商標權人:馥遇企業社 蔡莉屏 商品類別:第043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飲食店;咖啡廳;咖啡館;提供餐飲服務;餐廳;泡沫紅茶店。 系爭商標7(註冊第01755565號) 申請日期:104年6月3日 註冊日期:105年2月16日 註冊公告日期:105年2月16日 專用期限:115年2月15日 商標名稱:LCC Love Color C'ode/baking & dessert 設計圖 商標權人:馥遇企業社 蔡莉屏 商品類別:第030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巧克力;甜點;餅乾;馬卡龍糕點;麵包;土司;蛋糕;冰淇淋;巧克力慕斯;卡士達糕點;蛋塔;水果塔;鬆餅;泡芙;茶飲料;咖啡飲料;布丁;巧克力飲料;鳳梨酥;千層糕。 相對人商標1(註冊第02255011號) 申請日期:110年10月29日 註冊日期:111年10月1日 註冊公告日期:111年10月1日 專用期限:121年9月30日 商標名稱:LADY KELLY PATISSERIE及設計圖 商標權人:蔡莉屏 商品類別:第030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巧克力;甜點;餅乾;馬卡龍糕點;麵包;土司;蛋糕;冰淇淋;巧克力慕斯;卡士達糕點;蛋塔;水果塔;鬆餅;泡芙;茶飲料;咖啡飲料;布丁;巧克力飲料;鳳梨酥;千層糕。 商品類別:第035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飲料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 商品類別:第043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飲食店;咖啡廳;咖啡館;提供餐飲服務;餐廳;泡沫紅茶店。 相對人商標2(註冊第02255010號) 申請日期:110年10月29日 註冊日期:111年10月1日 註冊公告日期:111年10月1日 專用期限:121年9月30日 商標名稱:Miss Kelly patisserie設計字 商標權人:蔡莉屏 商品類別:第030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巧克力;甜點;餅乾;馬卡龍糕點;麵包;土司;蛋糕;冰淇淋;巧克力慕斯;卡士達糕點;蛋塔;水果塔;鬆餅;泡芙;茶飲料;咖啡飲料;布丁;巧克力飲料;鳳梨酥;千層糕。 商品類別:第035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飲料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 商品類別:第043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飲食店;咖啡廳;咖啡館;提供餐飲服務;餐廳;泡沫紅茶店。 相對人申請商標1(申請第111079023號) 申請日期:111年11月2日 商標名稱:color code設計字 申請人:蔡莉屏 商品類別:第030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巧克力;甜點;餅乾;馬卡龍糕點;麵包;土司;蛋糕;冰淇淋;巧克力慕斯;卡士達糕點;蛋塔;水果塔;鬆餅;泡芙;茶飲料;咖啡飲料;布丁;巧克力飲料;鳳梨酥;千層糕。 商品類別:第035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飲料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 商品類別:第043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飲食店;咖啡廳;咖啡館;提供餐飲服務;餐廳;泡沫紅茶店。 相對人申請商標2(申請第111079024號) 申請日期:111年11月2日 商標名稱:凱莉小姐 申請人:蔡莉屏 商品類別:第030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巧克力;甜點;餅乾;馬卡龍糕點;麵包;土司;蛋糕;冰淇淋;巧克力慕斯;卡士達糕點;蛋塔;水果塔;鬆餅;泡芙;茶飲料;咖啡飲料;布丁;巧克力飲料;鳳梨酥;千層糕。 商品類別:第035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飲料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 商品類別:第043類 商品或服務名稱:飲食店;咖啡廳;咖啡館;提供餐飲服務;餐廳;泡沫紅茶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