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全上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林之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全上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代 理 人 周宇修律師 李郁婷律師 王律筑律師 相 對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代 理 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裁 全字第2162號裁定移送前來,相對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本院112年度民全上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二至四移送本院部分廢棄。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及發回前抗告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110年6月間變更為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簽署頻道銷售代理服務合約,取得代理「衛視電影台」、「國家地理頻道」(下合稱衛視電影等2 頻道)及衛視中文台等頻道之權利,並與第三人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簽署頻道銷售代理服務合約,取得代理「迪士尼頻道」、「動物星球」、「TLC旅遊生活頻道」(下合稱迪士尼等3頻道)之權利,繼而與相對人訂立基本頻道播送授權契約書,授權相對人得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開播區域播送頻道訊號予收視戶以賺取收視費用,並約定以該開播區域之內政部公告行政總戶數之15%作為計算授權費用之最低收視戶數基準。惟相對人於授權期滿後,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擅於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持續播放衛視電影等2頻道,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持續播放迪士尼等3頻道,111年1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持續播放「動物星球」、「TLC旅遊 生活頻道」頻道,受有未支付上開期間頻道授權費用新臺幣(下同)40,152,042元(下稱系爭費用)之利益,不法侵害其頻道播送權益,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系 爭費用,惟相對人嚴重虧損,已瀕臨無資力,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並有保全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聲請假扣押等情。並為聲明:請准聲請人免供擔 保,或以現金、等值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系爭費用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216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所 主張之本案請求,核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管轄之民事訴訟事件,依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修正前智審法)第7條、第22條第1項規定,應繫屬之本案管轄法院為本院,臺北地院並無管轄權,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職權移送本院。 三、經查: ㈠附表編號二至四部分: ⒈按假扣押之聲請,專屬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管轄。該所謂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除其本案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外,係指訴訟已繫屬(本案訴訟繫屬後)或應繫屬(本案訴訟繫屬前)之第一審法院而言,此觀修正前智審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自明。又債權人起訴主張之請求及其原因事實,須與其聲請假扣押時所表明之請求及其原因事實相同,始得認其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 ⒉聲請人前以相對人積欠頻道授權費用85,598,256元為由,向臺北地院提起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之訴,經該院以108年度 智字第34號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2,802,080元本息,駁回聲請人其餘請求(本院卷一第95至109頁),兩造均不服 ,各自對不利部分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事件審理(下稱前案)。聲請人於前案審結前,於111年12月8日向臺北地院聲請本件假扣押,經臺北地院裁定移送本院。 ⒊聲請人於前案係請求相對人給付107、108年度播送衛視電影等2頻道、衛視中文台、衛視西片台、衛視合家歡、FOX頻道及MOMO親子台等7個頻道之授權費用78,822,102元,及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播送衛視電影等2頻道授權費用6,776,154元(下稱衛視電影等2頻道109年度費用),有前案判決書 可稽(本院卷二第219至246頁);而相對人本件假扣押所欲保全系爭費用之請求,為附表所示衛視電影等2頻道109年度費用及迪士尼等3頻道自109至111年度之費用(迪士尼頻道111年度授權費用除外),經核其中僅附表編號一衛視電影等2 頻道109年度費用部分與前案之衛視電影等2頻道109年度費 用部分請求相同,至附表編號二至四之迪士尼等3頻道部分 則非前案請求範圍。 ⒋聲請人就本件附表編號二至四部分費用爭議已向臺北地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18,793,735元本息,並經臺北地院112年 度智字第22號受理在案,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繕本及民事庭通知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59至271頁、第295頁), 並經聲請人確認無誤(本院卷二第306頁),依前揭修正前 智審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意旨,附表編號二至四部分應由臺 北地院管轄,原裁定逕予移送本院,自有未洽。 ㈡附表編號一部分: ⒈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抗字第42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⒉聲請人前為保全衛視電影等2頻道109年度費用(即附表編號一)聲請假扣押,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廢棄本院110年度民全上字第2號裁定(下稱第2號裁定)後, 由本院以111年度民全上更一字第1號裁定(下稱第1號裁定) 駁回確定。而第1號裁定係認相對人以實際訂戶數6折提存107至109年度授權費用16,662,817元,復就本院109年度民著 抗字第7號裁定提存擔保金78,822,102元,再加計第2號裁定准許假扣押金額6,776,154元,合計提存金已達102,261,073元,足以清償衛視電影等2頻道109年度費用之債權,因認相對人就該債權之假扣押原因未予釋明而駁回其假扣押之聲請,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42號卷一第57至60頁)。 ⒊兩造間前案判決後,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2 年度台上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99至302頁),是依前案確定判決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07、108年度播送衛視電影等2頻 道、衛視中文台、衛視西片台、衛視合家歡、FOX頻道及MOMO親子台等7個頻道之授權費用,及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播送衛視電影等2頻道授權費用(即附表編號一)共計56,910,640元,而以相對人就前案已提供之擔保金額包括108年度存字第926號之6,515,616元、109年度存字第236號之7,612,872元、109年度存字第1725號之78,822,102元及110年度 存字第566號之2,534,329元,共計95,484,919元(即抗證18、抗證19、乙證18及抗證5,前揭最高法院卷一第211至213 頁、69至72頁,本院卷二第15頁),此經聲請人確認(本院卷二第305頁),已超過前案判決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金額。 ⒋依上所述,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一之假扣押聲請曾經前述第1號 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而前案(包括附表編號一)確定判決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已少於前述聲請人於前案及第1、2號裁定主張請求之金額,且相對人就前案(包括附表編號一)所提供之擔保金額已超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再徵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於第1號裁定後之財務狀況有無 明顯變化乙節,僅稱本件聲請尚包括未列入前述計算之附表編號二至四部分,相對人尚積欠非相對人前述提供擔保對象之其他頻道代理商授權費用等情(本院卷二第303至306頁),並非相對人於第1號裁定後有何無法或不足清償前案所示 附表編號一應支付金額4,382,500元之情事,自難認聲請人 就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已為釋明,並無從以供擔保補其釋明之不足。 四、綜上所述,本件假扣押聲請關於附表編號二至四部分,其本案訴訟已繫屬於臺北地院,應以臺北地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向臺北地院聲請假扣押並無不合,原裁定未及審酌聲請人就此部分所提起之本案訴訟,逕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本院,尚有未洽,爰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又關於附表編號一部分,聲請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核與假扣押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蔡文揚 附表: 編號 年度 頻道 時間 聲請人請求金額 一 109 衛視電影台 國家地理頻道 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止 6,776,154元 (前案之一部分) 二 109 迪士尼頻道 動物星球 TLC旅遊生活頻道 109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13,200,300元 三 110 迪士尼頻道 動物星球 TLC旅遊生活頻道 110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13,230,900元 四 111 動物星球 TLC旅遊生活頻道 11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 6,944,688元 總計 40,152,0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