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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

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潘曉玫

聲請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淇媛
相對人
汶萊商至盛國際有限公司(ESITO International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汪亦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年三月二日所為一○○年度民全字第一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民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在案(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因兩造間請求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已無假處分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本文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系爭假處分裁定予以准許,此由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茲聲請人為系爭假處分裁定之債權人,是其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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