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 法定代理人
    鄭淳池、張豐聯

  • 上訴人
    中衛防疫消毒包有限公司法人物販物聯網有限公司法人台北樂搖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中國衛生材料生產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商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中衛防疫消毒包有限公司 物販物聯網有限公司 台北樂搖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淳池 被 上訴 人 中國衛生材料生產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聯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 ,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鑑定等罪嫌。以故,法院依該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須其訴訟有上開情形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9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固以其所涉犯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刑事案件,依檢察官起訴事實與本件民事商標侵權事件相同,該案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下稱另案刑事案件)審理中,是本件應俟另案刑事案件判決確定 後再行審理云云。惟查,依上訴人聲請意旨觀之,並無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鑑定等罪嫌,而經起訴審理之情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定要件不符。再者,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於獨立之民事訴訟,無拘束力,民事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該事實,及其所聲明之證據,應自行調查斟酌,決定取捨,上訴人所涉另案刑事案件固未經判決確定,核其亦非本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之依據,並無在另案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之必要,併予敘明。從而,上訴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蔣淑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