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李郁屏
- 法定代理人林敬祥、李偕瑋
- 原告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雷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雷比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雷鳴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 原 告 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祥 訴訟代理人 扶停雲律師 被 告 雷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雷比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怡臻 被 告 雷鳴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李偕瑋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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