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保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吉昌、經緯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承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保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昌 送達代收人 張雅筑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上訴 人 經緯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承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 書或第2項(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邱于婷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