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保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吉昌
- 送達代收人
- 張雅筑
- 訴訟代理人
- 蕭智元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緯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承穎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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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