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雯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豫宛
- 被上訴人
- 上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彥文
- 被上訴人
-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子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軍宇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郁孟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宣瑀律師
- 被上訴人
- 加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經國
- 被上訴人
- 泓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能敏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裕家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啓弘
- 被上訴人
- 超登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月圓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文成律師
劉蘊文律師
陳政大
蔡孟熹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