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 陳豫宛 被 上訴 人 上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彥文 被 上訴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黃郁孟律師 黃宣瑀律師 被 上訴 人 加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經國 被 上訴 人 泓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能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何啓弘 被 上訴 人 超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月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劉蘊文律師 陳政大 蔡孟熹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洪雅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