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
- 上 訴 人
- 施議杰
- 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律師
- 孫德沛律師
- 洪子洵律師
- 被 上訴 人
- 馥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 法 定
- 代 理 人 藍明振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何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擴張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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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