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美商.肯帛股份有限公司、芭芭拉.畢格林(Barbara Bigolin)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美商.肯帛股份有限公司(Crank Brothers,Inc)法定代理人 芭芭拉.畢格林(Barbara Bigolin)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蘇育正律師 輔 佐 人 彭建國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柏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陳居亮律師 複 代理 人 顏漢彰律師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已歸建,應予解任,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