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美商.肯帛股份有限公司(Crank Brothers,Inc)
- 法定代理人
- 芭芭拉.畢格林(Barbara Bigolin)
- 送達代收人
- 林志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益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正律師
- 輔佐人
- 彭建國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林柏維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德沛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居亮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漢彰律師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已歸建,應予解任,改由技術審查官陳
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