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郭俊彥、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柯勝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郭俊彥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柯勝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3年4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 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