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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抗字第5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惠如陳端宜吳俊龍

抗告人
Bayer HealthCare LLC(拜耳保健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Aseem Mehta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代理人
楊益昇律師
代理人
陳柔潔
相對人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fan Thommen(斯特凡.湯門)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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