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得科技有限公司、張祐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 原 告 高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瑜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詹義豪律師 被 告 八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佳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儒 黃上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而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係於112年8月30日施行,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之112年2月1日繫屬於本院(本院卷㈠第13頁),應適用修正前之 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對象原記載為「被告八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洋公司)」、「被告李佳穎」(本院卷㈠第13頁),惟其起訴狀陳述內容僅以被告八洋公司為排除及防止侵害之請求對象(本院卷㈠第46頁),嗣經原告於112年7月18日當庭確認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請求對象僅為被告八洋公司(本院卷㈡第218頁),核屬更正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成立於107年1月30日,為專精智慧型手錶之業者,並為中華民國第I780932號「潛水點指引系統及其實 施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 自111年10月11日至130年9月26日止,現仍於專利期間內。 詎原告於111年間在市場上發現並購得被告八洋公司所生產 之如甲證2所示型號「CREST CR-5」之潛水電腦錶(下稱系 爭產品),經原告送請比對後,確認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1、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而侵害系爭專利,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八洋公司排除及防止侵害,並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李佳穎為被告八洋公司之負責人,自應與被告八洋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原告謹暫先請求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損害賠償。為此,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 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八洋 公司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及其他侵害該專利權之行為。㈡被告八洋公司應將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銷毀。㈢被告八洋公司、被告李佳穎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收受起訴狀 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 原告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以:系爭專利於申請過程中曾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以審查意見通知函表示其原申請範圍已被前案揭示,而依原告專利申復理由書之答辯及對於系爭專利所為之限縮,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輔助指示」,係指供以對「前往該目標潛點的方向」及「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請求項1之「地圖資訊」,係指「呈現有地理位置之平 面的地形樣態,更具有能顯示有海洋深度圖」,其必然包括「海洋深度圖」,則系爭專利範圍解釋應據此為之,不應逸脫或違反禁反言原則。惟系爭產品並無「供以對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亦無「海洋深度圖」。又系爭產品並無同時呈現位置座標、目標潛點、深度資訊及輔助指示,深度資訊係於位置座標、目標潛點以外之模式呈現,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顯示單元14,與該處理器11資訊連結,供以呈現 有該位置座標、該目標潛點、該深度資訊、及該輔助指示」之技術特徵;系爭產品亦無供使用者輸入或設定一目標距離及指令,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供該使用者輸入一目標 距離及指令」、請求項6「設定一目標距離」之技術特徵; 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範圍。再者,系爭專利於申請過程中始併入「以及該輔助指示供以對前往該目標潛點的方向及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之內容,惟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揭示前往該目標潛點與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之詳細說明,其圖6亦僅繪製出一箭頭之指示,並未真正提出導引潛水方向 與深度之輔助指示,是系爭專利未明確且充分揭露全部請求項之發明,致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暸解其內容並據以實現,有違專利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另 乙證2-1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乙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而乙證3、4、6、7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均為潛水指引系統(導航系統)之技術應用領域,且均揭示以GPS定位目前位置並規畫至目標路線,具 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所欲解決問題及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有將乙證4之路 線指引系統技術特徵應用於乙證3所揭示之路線指引系統, 以及結合乙證3與乙證6、7之動機,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6 所請之發明對照先前技術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乙證3、4、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㈡第221頁)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11年10月11日起 至130年9月26日止。 ㈡系爭產品為被告八洋公司所製造、販售。 四、系爭專利及系爭產品技術內容、被告等所提專利有效性之證據技術內容: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本院卷㈠第51至73頁) ⑴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參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段,本院卷㈠第55至56頁) 中國專利第CZ000000000A號僅具有定位當前位置、及運算目標潛點相對距離之技術手段,但在實際狀況,由於海面鮮少有地標、固定物體等協助指引的參考物,因此即便知道方向和相對座標,對於不熟悉方位辨識的潛水客仍有不便,此外,即使到達潛水點,到達所欲需下潛的深度亦不容易判斷;據此,如何能更有效率的對潛水點進行指引,此乃待須解決之問題。 ⑵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揭露一種潛水點指引系統及其實施方法,利用定位單元得知使用者目前所在位置,並搜尋儲存單元所記錄的多個潛點位置,處理器即可依據該些潛點位置與使用者目前所在位置之距離,或是由使用者設定距離範圍內之潛水點,篩選出符合條件之目標潛水點,並透過輔助指示,引導使用者移動至該目標潛點,以達到協助使用者具效率且準確抵達潛點之功效(參系爭專利摘要,本院卷㈠第51頁)。又系爭專利之潛水點指引系統及其實施方法係可適配於一穿戴裝置,其包含有一處理器、一儲存單元、一提醒單元、一顯示單元、一定位單元、一深度計、及一操作單元,使用者經由操作單元使定位單元獲取潛水點指引系統之位置座標,再輸入一目標距離對潛點資訊進行篩選,並選擇一目標潛點作為目的地,透過顯示單元呈現一輔助指示,輔助指示可明確指引方向讓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並在到達目標潛點後,藉由深度計偵測下潛深度,另外,除了輔助指示,亦具有提醒單元,其可為發光二極體、發聲單體、或震動單體,可透過視覺、聽覺、觸覺對使用者達到提醒及警示作用,讓使用者不錯過重要的提示;據此,系爭專利據以實施後,確實可達到更有效率的對潛水點進行指引之功效(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0】段,本院卷㈠第61至62頁)。 ⒉系爭專利之主要圖式 ⑴系爭專利第1圖係系統架構圖(本院卷㈠第67頁) ⑵系爭專利第5圖係實施示意圖(三)(本院卷㈠第71頁)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6為 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主張受侵害權利範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6,其內容如下:(本院卷㈠第64至66頁) ⑴請求項1:一種潛水點指引系統,適配於一穿戴裝置,透過一 輔助指示指引一使用者抵達一目標潛點,包含:一儲存單元,與一處理器資訊連結,該儲存單元儲存有一地圖資訊及至少一潛點資訊,該潛點資訊具有一經緯度座標;一提醒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在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時發出一警示;一定位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供以獲取該使用者所在位置的一位置座標;一深度計,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供以偵測該使用者所處水中深度,得到一深度資訊;一顯示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供以呈現有該位置座標、該目標潛點、該深度資訊、及該輔助指示;一操作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供該使用者輸入一目標距離及指令;該處理器,供以運行該潛水點指引系統,並基於該位置座標及該目標距離篩選出該目標潛點;以及該輔助指示供以對前往該目標潛點的方向及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 ⑵請求項6:一種潛水點指引系統實施方法,適配於一穿戴裝置 以供一使用者於潛水活動時操作,用以引導該使用者抵達一目標潛點,其包含:一定位步驟:該使用者執行一操作單元,用以啟動一定位單元獲取該使用者所在位置的一位置座標;一潛點篩選步驟:再以該操作單元設定一目標距離,一處理器以該位置座標為中心、及以該目標距離為範圍篩選至少一潛點資訊,並經選取篩選後的該潛點資訊作為一目標潛點;一指示步驟:該處理器計算該位置座標與該目標潛點的相對方位及距離,並由一輔助指示指引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的方向,且在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時,由一提醒單元發出一警示;以及一下潛步驟:該使用者下潛時,一深度計偵測該使用者所在深度,且該輔助指示對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⒈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本件原告主張侵害系爭專利之系爭產品為被告八洋公司型號「CREST CR-5」之潛水電腦錶,依專利比對分析報告所附照片(甲證4第3頁,本院卷㈠第139頁)及甲證2「CREST CR-5」中文使用說明書(本院卷㈠第75至133頁),可看出系爭產品具 有水面潛點導航畫面。 ⒉系爭產品之照片 ⑴系爭產品:型號「CREST CR-5」之潛水電腦錶產品照片(本院 卷㈠第75頁) ⑵系爭產品拆卸後呈現出內部電路板(本院卷㈠第146頁) ㈢被告等所提專利有效性之證據技術內容 ⒈乙證2-15(本院卷㈠第611至651、卷㈡第347至349頁) ⑴乙證2-15為106年3月9日美國公開專利第UZ00000000015A1號之「SYSTEMS AND METHODS FOR DIVE COMPUTERS WITH REMOTE UPLOAD CAPABILITIES」,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10年9月2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 第【0085】段說明現在轉到圖3,顯示了一種使用根據本發 明的實踐記錄的數據定位先前識別的感興趣點的方法。方法60包括計算(62)記錄潛水的持續時間、計算(64)從潛水的起點到識別的興趣點所花費的時間,並確定(66)潛水的起點和終點之間的直線'L'。執行這些功能後,將計算值'A'(68),該值等於線'L'的長度乘以到達感興趣點所花費的時間,並 除以潛水的持續時間。然後使用值'A'來定位(70)點'P',該點距離潛水的起點沿著線'L'的距離爲'A'。第【0086】段說明一旦已經識別出點'P',潛水員可以前往(72)點'P'的緯度和經度並開始潛水。潛水員可以進入水中並下潛(74)到感興趣的點的記錄深度。在這個深度,可以通過向外搜索(76)來找到感興趣的點,同時試圖維持感興趣點的記錄深度。感興趣的點的深度在重新找到該點時尤爲重要。根據本發明的做法,使用潛水電腦收集的數據計算出的感興趣點的緯度和經度的坐標僅僅是估計,這可以讓潛水員位於感興趣的點的附近。知道感興趣的點所處的深度,使潛水員能夠在該深度的平面執行一個逐步擴大的搜索。沒有這些信息,潛水員可能被迫在三個維度而不是兩個維度中進行搜索。當感興趣的點形成海底地形的一部分時,知道深度坐標的優勢會增加。潛水員可以迅速地找到這樣的感興趣的點,只需下潛到感興趣的點的記錄深度。然後從下潛點向外搜索,直到遇到記錄深度的海床的一部分。通過跟隨感興趣點深度的海底地形,潛水員有很高的可能性迅速重新找到感興趣的點(本院卷㈡ 第349頁)。 ⑶主要圖式(本院卷㈠第614頁) ⒉乙證3(本院卷㈡第35至55頁) ⑴乙證3為107年7月12日美國公開第UZ00000000010A1號之「Div e Computer Incorporating Stored Dive Site Information」專利,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10年9月27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 可以顯示的各種類型的信息如上面所討論。一種特別有用的信息類型是導航信息,它提供到預定航點的方向。根據本發明的潛水計算機可以提供視示,如箭頭和方向,以提示用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行進(說明書第【0050】段, 本院卷㈡第250頁) ⑶主要圖式 第1圖係本發明的實施例的潛水計算機10(本院卷㈡第36頁) ⒊乙證4(本院卷㈡第57至70頁) ⑴乙證4為104年10月8日美國公開第UZ00000000062A1號之「Met hod and system for monitoring the status of divers」專利,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10年9月2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 如圖7示出了根據本發明的監視單元的顯示器。顯示器被配 置為在上部顯示相關聯的潛水員的潛水員特定數據。在該實施例中,使用數字羅盤、潛水概況和當前深度以及罐中的空氣水平以圖形和數字來指示方向(說明書第【0060】段,本 院卷㈡第263頁)。 ⑶主要圖式 第7圖本發明的監視單元的顯示器的實施例(本院卷㈡第64頁) ⒋乙證6(本院卷㈡第361至368頁) ⑴乙證6-1經本院於11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乙證 6-1網址(https://watchviews.com/2020/10/garmin-descent-mk2-and-mk2i/),勘驗結果為該新聞報導日期確實為西元2020年10月26日,並當庭列印網頁畫面附卷(本院卷㈡第32 7、331頁)。上述網址新聞報導為Garmin Descent Mk2及Mk2i潛水電腦錶首創「SubWave潛聲納」技術,搭配Ti發射器發送範圍可達10公尺,該新聞報導日期為西元2020年10月26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10年9月27日,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 乙證6為Descent Mk2及Descent Mk2i支援多種潛水模式,並可以自訂與增加數據頁面,全方位滿足使用者檢視潛水需求的相關資訊;內建ABC感測器及水下三軸墊子羅盤,協助水 下航向指引,並可以透過GPS、GLONASS、GALILEO衛星定位 標記潛水出水與入水點,潛返時不易迷失(本院卷㈡第363頁) 。 ⑶主要圖式(本院卷㈡第363頁) ⒌乙證7(本院卷㈡第159頁) ⑴乙證7為110年3月11日公開Youtube網站之網址「https://www .youtube.com/watch?v=YiNu3i2Lxt4」以第三人為「mydiveline」針對「Scuba diver underwater navigation with Diveline」為主題之影片,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10年9月2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 該影片水下潛水時的導航資訊及方式,詳如乙證11為乙證7 影片之截圖,由該截圖可見,其顯示螢幕上有D、T、R、H等數據,分別代表深度、潛水時間、距離目標潛點之距離範圍、羅盤方向,並另有箭頭導航指向目標潛點(本院卷㈡第238頁)。 ⑶主要圖式 被告等自Youtube網站之截圖(乙證11,本院卷㈡第315頁) 五、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現仍在專利權期間內,詎被告八洋公司生產之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原告自得請求被 告八洋公司排除及防止侵害,並請求被告八洋公司與被告李佳穎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則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本院卷㈡第221至222頁),所應審究者為:㈠專利侵權部分: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文義範圍?㈡專利有效性部分:⒈系爭 專利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⒉乙證2-15是 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⒊乙證3是否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⒋乙證3、4、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㈢被告八洋公司是否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 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若有,其損害賠償金應如何計算?以若干為適當?㈣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專利權範圍。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系爭產品之文義比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9個要件,分別為:①要 件編號1A「一種潛水點指引系統,適配於一穿戴裝置,透過一輔助指示指引一使用者抵達一目標潛點,包含:」;②要件編號1B「一儲存單元,與一處理器資訊連結,該儲存單元儲存有一地圖資訊及至少一潛點資訊,該潛點資訊具有一經緯度座標;」;③要件編號1C「一提醒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在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時發出一警示;」;④要件編號1D「一定位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供以獲取該使用者所在位置的一位置座標;」;⑤要件編號1E「一深度計,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供以偵測該使用者所處水中深度,得到一深度資訊;」;⑥要件編號1F「一顯示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供以呈現有該位置座標、該目標潛點、該深度資訊、及該輔助指示;」;⑦要件編號1G「一操作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供該使用者輸入一目標距離及指令;」;⑧要件編號1H「該處理器,供以運行該潛水點指引系統,並基於該位置座標及該目標距離篩選出該目標潛點;」;⑨要件編號1I「以及該輔助指示供以對前往該目標潛點的方向及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本院卷㈠第64頁)。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9個要件,其中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至1E所文義讀取,為 被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220頁)。 ⑶要件編號1A: 系爭產品為型號「CREST CR-5」之潛水電腦錶產品,該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31頁第4.5節「潛點」之第4.5.1節「導航畫面功能」記載「潛點導航模式-水面潛點導航畫面」之主 題,該主題下依序記載「於潛點頁面按模式鍵選取GO即可開始導航」,「圖示說明:」、「箭頭:潛水員的方向,也就是前進方向,箭頭下方數字即為角度」、「綠色圓點:潛點的方向,也就是目標方向」、「綠色字元(中間):該潛點名」、「白色數字(下方):與該潛點之距離」(本院卷㈠第 105頁)。由上述內容可知,系爭產品係提供使用者穿戴的手錶,透過上述「圖示說明之箭頭、綠色圓點、綠色字元(中間)、白色數字(下方)」導航使用者抵達「綠色字元(中間):該潛點名,該潛點名顯示Changtan Village」,其中,系爭產品之「供使用者穿戴的手錶」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之「穿戴裝置」;系爭產品之「導航」對應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之「指引」;系爭產品之「 圖示說明:箭頭、綠色圓點、綠色字元(中間)、白色數字(下方)」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之「輔助指 示」;系爭產品之「綠色字元(中間):該潛點名」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之「目標潛點」。因此,系爭 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潛水點指引系統 ,適配於一穿戴裝置,透過一輔助指示指引一使用者抵達一目標潛點,包含:」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1B: ①系爭產品拆開後內部所出現電路板上有一顆MXIC(旺宏電子)所生產的記憶體,及一顆MEDIATEK(聯發科)所生產的處理晶片(參甲證4之專利比對分析報告,本院卷㈠第146頁),配合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32頁第4.5.2節「新增潛點畫面 功能」記載「新增潛點模式-衛星搜尋畫面」之主題,該主 題下依序記載「新增潛點模式將透過衛星定位取得即時位置資訊(經緯度座標)」、「定位完成後將顯示經緯度座標, 按模式鍵選取『+』將此潛點新增至我的潛點清單」、「此潛 點紀錄將包含經緯度座標及新增日期與時間,可至『我的潛點』查看已儲存的潛點資料」(本院卷㈠第106頁),與中文使 用說明書第37頁第5.2節「登山/健行」記載「登山/健行」 之主題,該主題下記載「可使用此模式進行登山或健行運動,運動中可在頁面查看路徑圖……」及記載「導航(使用馬拉 松世界APP匯入登山路徑)」之主題,該主題下依序記載「說明:可使用APP匯入登山路徑至導航內」、「APP使用流程說明:1.開啟馬拉松世界APP進入【更多】>【CR-5】2.選擇您的電腦錶進行藍牙連接3.進入登山路線頁面選擇您要的路線並點選下載至手錶,待同步完成。」(本院卷㈠第111頁)。由 上述內容可知,系爭產品透過衛星定位取得「經緯度座標」,該「經緯度座標」作為「我的潛點清單」時,可查看已儲存於「MXIC(旺宏電子)的記憶體」的潛點資料,且運動中,可在系爭產品顯示頁面查看已匯入於「MXIC(旺宏電子)的記憶體」的「路徑圖」。是以,系爭產品已實質隱含「MXIC( 旺宏電子)的記憶體」、「MEDIATEK(聯發科)的處理晶片」 資訊連結關係,是系爭產品之「MXIC(旺宏電子)的記憶體」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之「一儲存單元」; 系爭產品之「MEDIATEK(聯發科)的處理晶片」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編號1B之「一處理器」;系爭產品之「我的潛點清單」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之「至少一 潛點資訊」;系爭產品之「路徑圖」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之「地圖資訊」。故系爭產品對應系爭專利請 求項1要件編號1B「一儲存單元,與一處理器資訊連結,該 儲存單元儲存有一地圖資訊及至少一潛點資訊」。 ②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32頁第4.5.2節,該「潛點導航模 式-經緯度座標」之主題,該主題下記載「定位完成後將顯 示經緯度座標,按模式鍵選取『+』將此潛點新增至我的潛點 清單」(本院卷㈠第106頁)。由上述內容可知,系爭產品之「 潛點」顯示「經緯度座標」,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 件編號1B「該潛點資訊具有一經緯度座標」。 ③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儲存單元 ,與一處理器資訊連結,該儲存單元儲存有一地圖資訊及至少一潛點資訊,該潛點資訊具有一經緯度座標;」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1F: 系爭產品拆開後內部所出現一顆MEDIATEK(聯發科)所生產的處理晶片,已如前述,配合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的首頁即出現系爭產品潛水電腦錶的圖樣(本院卷㈠第75頁),而該「系爭產品潛水電腦錶的圖樣上即呈現出潛水資訊」,上開「潛水資訊」對照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14頁之第4.1.1節「水肺潛水畫面功能」記載「水肺潛水模式-水下畫面」之主題,該主題下依序記載「圖示說明:020.6m:目前所處位置之深度」、「:上升速度(3表示3米/每分鐘)」(本院卷㈠第88頁)。由上述內容可知,系爭產品「圖樣」顯示「潛 水資訊,例如:目前所處位置之深度、上升速度」之畫面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之「一顯示單元」,並且 已實質隱含與「MEDIATEK(聯發科)的處理晶片」資訊連結關係,上述系爭產品之資訊連結關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編號1F之「一顯示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系爭產品之「圖示說明:020.6m:目前所處位置之深度」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之「深度資訊」;系爭產品之 「圖示說明:020.6m:目前所處位置之深度,當上述數值顯示增加或減少」或「:上升速度」其中之一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之「輔助指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F係以擇一形式記載位置座標、該目標潛點、該深度資訊、及該輔助指示,上述擇一顯示即可。是以,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一顯示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 結,供以呈現有該位置座標、該目標潛點、該深度資訊、及該輔助指示;」所文義讀取。 ⑹要件編號1G: 系爭產品拆開後內部所出現一顆MEDIATEK(聯發科)所生產的處理晶片,已如前述,配合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7頁 第2.5節「按鍵」 (本院卷㈠第81頁)與中文使用說明書第30頁第4.5節「潛點」之第4.5.1節「導航畫面功能」記載「潛點導航模式-潛點列表」之主題,該主題下記載「潛點列表 將依距離遠近列出您附近的潛點」與「圖示說明:ChangtanVillage:該潛點名稱。215.3m:與該潛點的距離」,又該 節記載「潛點導航模式-開啟潛點頁面」之主題,該主題下 記載「於潛點清單選取潛點並按下模式鍵即可進入潛點頁面,可按模式鍵選取GO開始導航,或是按上方向鍵選取『+』將 此潛點新增至我的潛點清單。」(本院卷㈠第104頁)。由上述 內容可知,系爭產品揭示「按鍵」配合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4.5.1節「導航畫面功能」所記載「可按模式鍵選取GO開始導航,或是按上方向鍵選取『+』將此潛點新增至我的潛 點清單」等操作之內容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G之「一操作單元」,並且已實質隱含「按鍵」與「MEDIATEK (聯發科)的處理晶片」資訊連結關係,上述系爭產品資訊連結關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G之「一操作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系爭產品之「潛點列表將依距離遠近列出您附近的潛點」及「Changtan Village:該潛點名稱。215.3m:與該潛點的距離」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G之「供該使用者輸入一目標距離」,其中系爭產品之「各潛點的距離遠近」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G之「目標距離」,系爭產品之「您選擇距離遠或近」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G之「使用者輸入」;系爭產品之「可按模式鍵選取GO或上方向鍵選取『+』」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G之「指令」。是以,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G「一操作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供該使用者輸入一目標距離及指令;」所文義讀取。 ⑺要件編號1H: 系爭產品揭示「按鍵」配合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4.5.1節「導航畫面功能」所記載「可按模式鍵選取 GO 開始導 航,或是按上方向鍵選取『+』將此潛點新增至我的潛點清單 」(本院卷㈠第104頁)等操作,已實質隱含「MEDIATE K(聯發科)的處理晶片」供以運行系爭產品的「導航」功能 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H之「該處理器,供以運 行該潛水點指引系統」。又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30頁第4.5節「潛點」之第4.5.1節「導航畫面功能」記載「潛點導航模式-潛點列表」之主題,該主題下記載「潛點列表將 依距離遠近列出您附近的潛點」(本院卷㈠第104頁)對應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H之「並基於該位置座標及該目標 距離篩選出該目標潛點」。是以,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H「該處理器,供以運行該潛水點指引系統, 並基於該位置座標及該目標距離篩選出該目標潛點;」所文義讀取。 ⑻要件編號1I 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26頁第4.3節「儀表潛水」之第4.3.1節「儀表潛水畫面功能」記載「儀表潛水模式-水下畫 面」之主題,該主題下記載「圖示說明:018.6m:目前所處位置之深度,AVG:階段平均深度,STPW:階段性潛水時間 ,TIME:潛水時間,TEMP:水溫」與「儀表潛水模式-水下 轉手翻頁資訊」之主題,該主題下依序記載「說明:……水下 可查看資訊:潛水時間/温度、方位」(本院卷㈠第100頁)。由上述內容可知,系爭產品之「水下可查看資訊:……方位」 、「圖示說明:018.6m:目前所處位置之深度,當上述數值顯示增加或減少,即表示下潛方向向下或上」其中之一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I之「該輔助指示供以對前往 該目標潛點的方向及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 ⑼綜上,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特徵要件所文義讀取 ,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6與系爭產品之文義比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5個要件,分別為:①要 件編號6A「一種潛水點指引系統實施方法,適配於一穿戴裝置以供一使用者於潛水活動時操作,用以引導該使用者抵達一目標潛點,其包含:」;②要件編號6B「一定位步驟:該使用者執行一操作單元,用以啟動一定位單元獲取該使用者所在位置的一位置座標」;③要件編號6C「一潛點篩選步驟:再以該操作單元設定一目標距離,一處理器以該位置座標為中心、及以該目標距離為範圍篩選至少一潛點資訊,並經選取篩選後的該潛點資訊作為一目標潛點」;④要件編號6D「一指示步驟:該處理器計算該位置座標與該目標潛點的相對方位及距離,並由一輔助指示指引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的方向,且在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時,由一提醒單元發出一警示」;⑤要件編號6E「以及一下潛步驟:該使用者下潛時,一深度計偵測該使用者所在深度,且該輔助指示對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本院卷㈠第65至66頁)。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可對應拆解為5個要件,其中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A、6B所文義讀取,為 被告等所不爭執(本院卷㈡第220頁)。 ⑶要件編號6C: ①系爭產品之「MEDIATEK(聯發科)的處理晶片」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C之「處理器」,系爭產品之「按鍵」 配合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4.5.1節「導航畫面功能」 所記載「可按模式鍵選取GO開始導航,或是按上方向鍵選取『+』將此潛點新增至我的潛點清單」等操作之內容對應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C之「一操作單元」,其理由業如 前要件編號1B、1G之比對說明所述;又由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30頁第4.5節「潛點」之第4.5.1節「導航畫面功能」記載「潛點導航模式-潛點列表」之主題,該主題下記載 「潛點列表將依距離遠近列出您附近的潛點」與「圖示說明:Changtan Village:該潛點名稱。215.3m:與該潛點的距離」(本院卷㈠第104頁),可知系爭產品揭示透過衛星數據(即EPO資料)快速取得「定位」已如前述,該快速取得「定位」為中心分別依各潛點的「距離遠近」,篩選出「潛點列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C之「一潛點篩選步驟 :再以該操作單元設定一目標距離,一處理器以該位置座標為中心、及以該目標距離為範圍篩選至少一潛點資訊」,其中系爭產品之「潛點列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 號6C之「篩選至少一潛點資訊」;系爭產品之「各潛點的距離遠近」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C之「目標距離 」。 ②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4.5.1節「導航畫面功能」又記載 該「潛點導航模式-開啟潛點頁面」之主題於潛點清單選取 潛點並按下模式鍵即可進入潛點頁面,可按模式鍵選取GO開始導航,或是按上方向鍵選取「+」將此潛點新增至我的潛 點清單(本院卷㈠第104頁),由上述內容可知,系爭產品揭示 潛點清單(即潛點列表,說明書誤記潛點清單)選取「潛點」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C之「並經選取篩選後的 該潛點資訊作為一目標潛點」,其中,系爭產品之「潛點」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C之「目標潛點」。 ③綜上,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C「一潛點篩選步驟 :再以該操作單元設定一目標距離,一處理器以該位置座標為中心、及以該目標距離為範圍篩選至少一潛點資訊,並經選取篩選後的該潛點資訊作為一目標潛點」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6D: ①系爭產品之「MEDIATEK(聯發科)的處理晶片」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D之「處理器」,其理由業如前要件編 號1B之比對說明所述;又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31頁第4.5節「潛點」之第4.5.1節「導航畫面功能」記載「潛點導航模式-水面潛點導航畫面」之主題,該主題下記載「步驟 與說明」,該「步驟與說明」第4點記載「到達潛點範圍時 ,手錶將震動二次,兩短聲提示音,同時綠色圓圈將會變成白色圓圏且外圈綠色圓框將會將加粗顯示」(本院卷㈠第105頁),其中「手錶將震動二次,兩短聲提示音」可對應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D之「提醒單元」。再系爭產品中 文使用說明書第31頁第4.5節「潛點」之第4.5.1節「導航畫面功能」記載「潛點導航模式-水面潛點導航畫面」之主題 ,該主題下依序記載「於潛點頁面按模式鍵選取GO即可開始導航」,「圖示說明:」、「箭頭:潛水員的方向,也就是前進方向,箭頭下方數字即為角度」、「綠色圓點:潛點的方向,也就是目標方向」、「綠色字元(中間):該潛點名」、「白色數字(下方):與該潛點之距離」(本院卷㈠第10 5頁)。是由上述內容可知,系爭產品透過上述「圖示說明所顯示資訊」導航使用者抵達「綠色字元(中間):該潛點名,該潛點名顯示Changtan Village」,其中,系爭產品之「綠色圓點:潛點的方向,也就是目標方向」及「白色數字(下方):與該潛點之距離」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 號6D之「該處理器計算該位置座標與該目標潛點的相對方位及距離」;系爭產品之「箭頭:潛水員的方向,也就是前進方向,箭頭下方數字即為角度」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 件編號6D之「並由一輔助指示指引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的方向」;系爭產品之「綠色字元(中間):該潛點名」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D之「目標潛點」;因此, 系爭產品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D「一指示步驟: 該處理器計算該位置座標與該目標潛點的相對方位及距離,並由一輔助指示指引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的方向」。 ②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31頁第4.5節「潛點」之第4.5.1節「導航畫面功能」記載「潛點導航模式-水面潛點導航畫 面」之主題,該主題下記載「步驟與說明」,該「步驟與說明」第4點記載「到達潛點範圍時,手錶將震動二次,兩短 聲提示音,同時綠色圓圈將會變成白色圓圏且外圈綠色圓框將會將加粗顯示」(本院卷㈠第105頁)。由上述內容可知,系 爭產品揭示「手錶將震動二次,兩短聲提示音」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之「且在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時, 由一提醒單元發出一警示」。 ③綜上,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D「一指示步驟:該 處理器計算該位置座標與該目標潛點的相對方位及距離,並由一輔助指示指引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的方向,且在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時,由一提醒單元發出一警示」所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6E: 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26頁第4.3節「儀表潛水」之第4.3.1節「儀表潛水畫面功能」記載「儀表潛水模式水下畫面」之主題,該主題下記載「圖示說明:018.6m:目前所處位置之深度,AVG:階段平均深度,STPW:階段性潛水時間,TIME:潛水時間,TEMP:水溫」(本院卷㈠第100頁)。由上述內容可知,系爭產品顯示「圖示說明:018.6m:目前所處位置之深度」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6E之「該使用者下 潛時,一深度計偵測該使用者所在深度」;系爭產品之「圖示說明:018.6m:目前所處位置之深度,當上述數值顯示增加或減少,即表示下潛方向向下或上」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E之「且該輔助指示對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 。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E「以及一 下潛步驟:該使用者下潛時,一深度計偵測該使用者所在深度,且該輔助指示對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所文義讀取。 ⒊至被告等雖辯稱: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範圍應依其申請專 利過程之申復理由書限縮解釋,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輔助指示」係指以對前往目標潛點的方向及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地圖資訊」係指「海洋深度 圖」;⑵系爭產品並無同時呈現位置座標、目標潛點、深度資訊及輔助指示,深度資訊係於位置座標、目標潛點以外之模式呈現,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顯示單元14,與該 處理器11資訊連結,供以呈現有該位置座標、該目標潛點、該深度資訊、及該輔助指示」之技術特徵;系爭產品亦無供使用者輸入或設定一目標距離及指令,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供該使用者輸入一目標距離及指令」、請求項6「設定一目標距離」之技術特徵等語。惟查: ⑴所謂「申請歷史禁反言」係指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過程或維護專利過程中所為之修正、更正或申復,若導致限縮專利權範圍,則不得再藉由均等論而重為主張其已放棄之專利權;此乃判斷是否構成均等侵權之限制事項。惟本件原告係主張文義侵權,並未主張均等侵權,要與申請歷史禁反言無關,被告等此部分辯稱容有誤會。至被告等所指之「海洋深度圖」部分,乃係系爭專利請求項2限縮請求項1之申請專利範圍,在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地圖資訊」部分,自無審酌 請求項1之附屬項即請求項2所記載之專利範圍之必要,且系爭專利請求項2亦非在本件原告主張侵權之範圍內。是被告 以系爭產品並無「供以對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海洋深度圖」而辯稱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文義範圍,均容有誤會。 ⑵系爭產品雖未同時呈現「該位置座標、該目標潛點、該深度資訊及該輔助指示」,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F係以 擇一形式記載即可,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第7頁第2.5節「按鍵」 (本院卷㈠第81頁)與中文使用說明書 第30頁第4.5節「潛點」之第4.5.1節「導航畫面功能」記載「潛點導航模式-潛點列表」之主題,該主題下記載「潛點 列表將依距離遠近列出您附近的潛點」與「圖示說明:Changtan Village :該潛點名稱。215.3m:與該潛點的距離」(本院卷㈠第104頁),可知當系爭產品的潛點列表依距離遠近 於錶面顯示使用者附近的潛點時,使用者透過按鍵選擇,使錶面顯示不同遠近距離的潛點,即相當供該使用者輸入一目標距離及指令或設定一目標距離,被告等辯稱系爭產品並無供使用者輸入或設定一目標距離及指令,自不足採。 ㈡專利有效性部分 ⒈系爭專利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⑴按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關於系爭專利說明書是否符合明確且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現要件之審查,係指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記載之用語亦應明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以製造及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 ⑵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即在於「實際狀況,由於海面鮮少有地標、固定物體等協助指引的參考物,因此即便知道方向和相對座標,對於不熟悉方位辨識的潛水客仍有不便,此外,即使到達潛水點,到達所欲需下潛的深度亦不容易判斷;據此,如何能更有效率的對潛水點進行指引,此乃待須解決之問題」,故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在於提供「可直覺、快速的指引使用者順利到達的系統及方法」(參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0002】、【0003】段,本院卷㈠第55至56頁),再由系爭 專利【實施方式】第【0007】段第(4)點記載「輔助指示形 式不拘,可為箭號、三角形、船形等各式符號,但凡能清楚進行提示者皆可實施;而在下潛時,輔助指示亦協助指引正確下潛方向,此外,輔助指示可搭配提醒單元13,使潛水點指引系統1在接近目的地潛點、行進方向錯誤時,及時發出 提示提醒使用者」之內容(本院卷㈠第59頁),可達成直覺、快速的指引使用者順利到達潛水點之功效。故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已明確且充分揭露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該技術手段解決問題而產生之功效且可據以實現,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被告等辯稱系爭 專利說明書並未揭示前往該目標潛點與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之詳細說明,亦未真正提出導引潛水方向與深度之輔助指示,有違專利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等語,自屬無據。 ⒉乙證2-15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2-15比對: ①乙證2-15說明書第【0067】段記載「潛水電腦製作並記錄至少三組重要的測量結果,這使得可以估計水下的感興趣點的位置以及潛水員在潛水期間行進的路徑。第一組測量通常包括在潛水開始之前的緯度、經度和時間的測量。第二組測量可以通過在潛水期間定期測量深度和時間來生成。第三組測量可以通過在從潛水上升後立即測量緯度、經度和時間來編制。潛水後,可以通過使用根據本發明的實踐中的多種技術,使用這三組測量估計潛水期間指定時間的位置。在多個實施例中,通過在第二組測量結果中包括速度和方位的測量,可以提高估計的準確度」;乙證2-15說明書第【0104】段記載「在多種版本中,潛水電腦可以被包含在一個單一的獨立的類似手錶的單元中,該單元可以固定到潛水員的手腕或潛水員身體的其他適當部分」(參附表2-2,本院卷㈡第347頁),可知乙證2-15揭示潛水電腦係可以固定到潛水員的手腕,透過上述「定期測量深度」使潛水員在潛水期間依估計的路徑到達「感興趣點的位置」,其中,乙證2-15之「潛水電腦」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穿戴裝置」;乙證2-15之「 透過定期測量深度使潛水員在潛水期間依估計的路徑到達感興趣點的位置」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指引一使用者 抵達一目標潛點」;乙證2-15之「定期測量深度」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輔助指示」;乙證2-15之「感興趣點的 位置」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目標潛點」。因此,乙 證2-1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潛水點指引系統,適 配於一穿戴裝置,透過一輔助指示指引一使用者抵達一目標潛點,包含:」之技術特徵。 ②乙證2-15說明書第【0070】段記載「記憶體14可以用來存儲由潛水電腦10記錄的數據,臨時存儲在執行計算期間的信息,以及存儲用於控制處理器12的操作的軟件。記憶體14不必是單一的集成電路,可以由具有不同性質的多個集成電路構造。在所示實施例中,記憶體14包括非易失性記憶體電路34,用於存儲控制處理器12的軟件、製造商設置、用戶設置和校正數據。此外,記憶體14還包括一個可拆卸的記憶體裝置36,用於存儲潛水期間記錄的數據,如圖像、潛水配置文件、潛水日誌、GPS日誌和/或音頻錄音」(參附表2-2,本院卷㈡第347頁),可知乙證2-15透過「記憶體14」儲存「記錄的數據」與「控制處理器12的軟件」,其中「記憶體14」儲存「控制處理器12的軟件」已實質隠含「記憶體14」與「處理器12」連結關係,該「記錄的數據」至少包括「GPS日誌」 已實質隱含緯度和經度內容。是以,乙證2-15揭示「記憶體14」與「處理器12」連結關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一儲存單元,與一處理器資訊連結」;乙證2-15之「GPS日 誌已實質隱含緯度和經度」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至 少一潛點資訊,該潛點資訊具有一經緯度座標」。惟乙證2-15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地圖資訊」之技術特徵。 ③乙證2-15第【0117】段記載「在許多實施例中,潛水電腦的使用者可以通過對編程潛水電腦來指定哪些警告發送到音頻裝置」(參附表2-2,本院卷㈡第347頁),可知乙證2-15「可以通過對編程潛水電腦來指定哪些警告發送到音頻裝置」已實質隱含「音頻裝置」與「處理器12」資訊連結關係,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提醒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 之技術特徵。惟乙證2-15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在該使 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時發出一警示」之技術特徵。 ④乙證2-15說明書第【0071】段記載「GPS接收器16利用從衛星 廣播的信號來計算緯度和經度。GPS接收器將緯度和經度信 息提供給處理器,該處理器負責處理和存儲這些信息」,( 參附表2-2,本院卷㈡第347頁),可知乙證2-15「GPS接收器將緯度和經度信息提供給處理器」已實質隱含「GPS接收器 」與「處理器」連結關係,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一定位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乙證2-15之「GPS接 收器將緯度和經度信息」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供 以獲取該使用者所在位置的一位置座標」。是以,乙證2-1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定位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 結,供以獲取該使用者所在位置的一位置座標;」之技術特徵。 ⑤乙證2-15說明書第【0067】段記載「潛水電腦製作並記錄至少三組重要的測量結果,這使得可以估計水下的感興趣點的位置以及潛水員在潛水期間行進的路徑。第一組測量通常包括在潛水開始之前的緯度、經度和時間的測量。第二組測量可以通過在潛水期間定期測量深度和時間來生成。第三組測量可以通過在從潛水上升後立即測量緯度、經度和時間來編制。潛水後,可以通過使用根據本發明的實踐中的多種技術,使用這三組測量估計潛水期間指定時間的位置。在多個實施例中,通過在第二組測量結果中包括速度和方位的測量,可以提高估計的準確度」(參附表2-2,本院卷㈡第349頁),可知乙證2-15「第二組測量可以通過在潛水期間定期測量深度和時間來生成」已實質隱含「深度感測器」與「處理器」連結關係,上開乙證2-15所揭示連結關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深度計,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乙證2-15之 「定期測量深度」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供以偵測該 使用者所處水中深度,得到一深度資訊」。是以,乙證2-1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深度計,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 ,供以偵測該使用者所處水中深度,得到一深度資訊;」之技術特徵。 ⑥乙證2-15說明書第【0076】段記載「通常提供顯示器26,以圖形方式向用戶呈現信息。可以向給用戶提供的信息包括最近的GPS讀數、深度和/或時間。如果潛水電腦10執行其他功能,則也可以使用顯示器26傳達與這些功能有關的信息」( 參附表2-2,本院卷㈡第349頁),可知乙證2-15「潛水電腦10 執行其他功能,則也可以使用顯示器26傳達與這些功能有關的信息」已實質隱含「顯示器26」與「處理器」連結關係,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顯示單元,與該處理器資 訊連結」,乙證2-15之「GPS讀數、深度」對應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1要件1F之「位置座標」及「深度資訊」,系爭專利 請求項1要件1F係以擇一形式記載位置座標、該目標潛點、 該深度資訊、及該輔助指示,上述擇一顯示即可。是以乙證2-1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顯示單元,與該處理器資 訊連結,供以呈現有該位置座標、該目標潛點、該深度資訊、及該輔助指示;」之技術特徵。 ⑦乙證2-15說明書第【0085】段記載「現在轉到圖3,顯示了一 種使用根據本發明的實踐記錄的數據定位先前識別的感興趣點的方法。方法60包括計算(62)記錄潛水的持續時間、計算(64)從潛水的起點到識別的興趣點所花費的時間,並確定(66)潛水的起點和終點之間的直線'L'。執行這些功能後,將 計算值'A'(68),該值等於線'L'的長度乘以到達感興趣點所花費的時間,並除以潛水的持續時間。然後使用值'A'來定 位(70)點'P',該點距離潛水的起點沿著線'L'的距離爲'A'」(參附表2-2,本院卷㈡第349頁),可知乙證2-15揭示「使 用值'A'來定位(70)點'P',該點距離潛水的起點沿著線'L'的距離爲'A',其中'A'等於線'L'的長度乘以到達感興趣點所花費的時間,並除以潛水的持續時間」,其'A'為考量時 間因素的「計算值」,至於線'L'為潛水的起點和終點之間 的長度,該「計算值」及「線'L'的長度」不同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1要件「使用者」透過「操作單元」所輸入「目標距 離及指令」。是以,乙證2-15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 操作單元,供該使用者輸入一目標距離及指令」及「一操作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之技術特徵。 ⑧乙證2-15說明書第【0086】段記載「一旦已經識別出點'P', 潛水員可以前往(72)點'P'的緯度和經度並開始潛水。潛 水員可以進入水中並下潛(74)到感興趣的點的記錄深度。在這個深度,可以通過向外搜索(76)來找到感興趣的點,同時試圖維持感興趣點的記錄深度。感興趣的點的深度在重新找到該點時尤為重要。根據本發明的做法,使用潛水電腦收集的數據計算出的感興趣點的緯度和經度的坐標僅僅是估計,這可以讓潛水員位於感興趣的點的附近。知道感興趣的點所處的深度,使潛水員能夠在該深度的平面執行一個逐步擴大的搜索。沒有這些信息,潛水員可能被迫在三個維度而不是兩個維度中進行搜索。當感興趣的點形成海底地形的一部分時,知道深度坐標的優勢會增加。潛水員可以迅速地找到這樣的感興趣的點,只需下潛到感興趣的點的記錄深度。然後從下潛點向外搜索,直到遇到記錄深度的海床的一部分。通過跟隨感興趣點深度的海底地形,潛水員有很高的可能性迅速重新找到感興趣的點」(參附表2-2,本院卷㈡第349頁),可知乙證2-15揭示「潛水員可以在水面上前往(72)點'P' 的緯度和經度,潛水員進入水中並下潛(74)到感興趣的點的記錄深度。以感興趣的點的記錄深度,向外搜索(76)來找到感興趣的點」,而其中「潛水員可以前往(72)點'P'的緯 度和經度」雖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位置座標」,但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基於該位置座標及該目標距離篩 選出該目標潛點」之技術特徵。 ⑨依上開乙證2-15說明書第【0085】、【0086】段之記載內容( 參附表2-2,本院卷㈡第349頁),可知乙證2-15揭示「一旦已 經識別出點'P',潛水員可以前往(72)點'P'的緯度和經度並開始潛水。潛水員可以進入水中並下潛(74)到感興趣的點的記錄深度」,該「記錄深度的增減值」雖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輔助指示供以對前往該目標潛點的一下潛方 向進行指引」,但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輔助指示 供以對前往該目標潛點的方向進行指引」之技術特徵。 ⑩綜上,乙證2-15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是 乙證2-15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6與乙證2-15比對: 查被告等雖陳稱已就乙證2-1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 具新穎性部分提出詳細比對及理由(本院卷㈡第326頁),惟 被告等所提出之附表2-2(本院卷㈡第347至351頁),均未針對 系爭專利請求項6與乙證2-15提出任何相關文字之比對分析 報告,顯未提出有效性抗辯之具體理由,自難認乙證2-1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 ⒊乙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3比對: ①乙證3說明書第【0050】段記載「根據本發明的潛水計算機可 以提供視覺顯示,如箭頭和方向,以提示用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行進」、第【0064】段記載「圖12A顯示了 一種根據本發明的潛水計算機,其中包括一個手腕式單元和一個獨立的罐式單元」(本院卷㈡第250、254頁),可知乙證3 揭示提供使用者的潛水計算機係腕部裝置,透過上述「視覺顯示,如箭頭和方向」提示用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行進,其中,乙證3之「潛水計算機係腕部裝置」對應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穿戴裝置」;乙證3之「提示用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行進」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指引一使用者抵達一目標潛點」;乙證3之「視覺顯示, 如箭頭和方向」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輔助指示」; 乙證3之「預定位置」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目標潛點」。因此,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潛水點指引系統,適配於一穿戴裝置,透過一輔助指示指引一使用者抵達一目標潛點,包含:」之技術特徵。 ②乙證3說明書第【0040】段記載「圖1顯示了根據本發明的一個實施例的潛水計算機10。潛水計算機的核心是處理系統12。記憶體系統14、GPS接收器16、時脈電路18和輸入/輸出介面20也連接到處理系統12。輸入/輸出介面使處理系統能夠與任意數量的裝置進行通信……輸入出介面連接到鍵盤22……任意數量的裝置可以通過輸入/輸出介面,與處理器進行信息的交流……具有高數據存儲需求的設備可以直接通過記憶體系統與處理器交換信息」、第【0047】段記載「在許多實施例中,存儲在潛水計算機中的信息以數據庫的形式存儲,其中每個信息與一個位置或一组位置(例如,一個空間體積)相關聯。圖2示意圖顯示了,信息在與本發明的實施例相關的信息系統中的覆蓋方式。信息系統40包括由坐標定義的空間42。有關空間的地理信息存儲在信息系統中,每個信息都有相關聯的坐標位置。通常,這些坐標將包括深度、緯度和經度。雖然在許多實施例中,也可以使用其他坐標系統。在許多實施例中,信息系統中的信息可以概念化為多個圖層44,可以組合各種圖層以提供信息的視覺呈現。在一個實施例中,一個圖層可以是空間的地形46,其他圖層可以重疊以顯示諸如海洋洋流48或感興趣的點50等信息」(本院卷㈡第249、250頁),而被告等提出附表2-1第1頁「比對分析報告」雖未引用第【0047】段,然乙證3說明書第【0040】段揭示「記憶體系統14也連接到處理系統12……具有高數據存儲需求的設備可以直接通過記憶體系統與處理器交換信息」可見有存儲需求時,「信息」存儲於該設備之「記憶體系統」與處理器進行交換,無論潛水計算機10之「記憶體系統」抑或「高數據存儲需求的設備」之「記憶體系統」,該「記憶體系統」本質即用於儲存「信息」,至於「高數據存儲需求的設備之記憶體系統」或「潛水計算機10之記憶體系統」與處理器之間分別採用「間接連接」或「直接連接」連結關係,皆能與處理器進行「信息(或稱資訊)的交流」;因此,乙證3說明書第【0040】段已明確揭示「信息儲存於記憶體系統14」情況下,由「信息」間接引用第【0047】段關於「信息」為「每個信息都有相關聯的坐標位置。通常,這些坐標將包括深度、緯度和經度」或「空間的地形46」等內容。由上述內容可知,乙證3透過「記憶體系統14包含信息系統40」用以儲存「信息」,該「信息」至少包括「坐標將包括深度、緯度和經度」或「空間的地形46」等內容,是以,乙證3圖1(本院卷㈡第36頁)揭示「記憶體系統14」與「處理系統12」連結關係已實質隱含「信息(或稱資訊)的交流」,且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儲存單元,與一處理器資訊連結」;乙證3之「坐標將包括深度、緯度和經度」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至少一潛點資訊,該潛點資訊具有一經緯度座標」;乙證3之「空間的地形46」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地圖資訊」,故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儲存單元,與一處理器資訊連結,該儲存單元儲存有一地圖資訊及至少一潛點資訊,該潛點資訊具有一經緯度座標;」之技術特徵。 ③乙證3第【0055】段第2行記載「該流程100包括顯示(102)水下環境信息,並接收(104)潛水員關於鄰近地標的信息。在 估計位置將潛水員置於興趣點附近的情況下,顯示的信息可以提示用戶確認是否確實靠近該興趣點」(本院卷㈡第252頁) ,可知乙證3已實質隱含「處理系統12」與「顯示的信息可 以提示用戶確認是否確實靠近該興趣點」資訊連結關係,故乙證3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一提醒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乙證3之「顯示的信息可以提示用戶確認是 否確實靠近該興趣點」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 在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時發出一警示」。是以,乙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提醒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 結,在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時發出一警示;」之技術特徵。 ④乙證3說明書第【0039】段記載「在幾個實施例中,使用準確 的位置信息(例如使用全球定位系統“GPS”信號獲取的信息) 和從準確定位的位置估計運動範圍和方向來生成潛水記錄」(本院卷㈡第249頁),可知乙證3「使用準確的位置信息(例如 使用全球定位系統“GPS”信號獲取的信息)」已實質隱含「處 理系統12」連結關係,或從乙證3圖1(本院卷㈡第36頁)揭示「GPS接收器16」與「處理系統12」直接連結關係已如前 所述實質隱含「信息(或稱資訊)的交流」,其連結關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定位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 」,乙證3之「準確的位置信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供以獲取該使用者所在位置的一位置座標」。是以,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定位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供以獲取該使用者所在位置的一位置座標;」之技術特徵。 ⑤乙證3說明書第【0044】段記載「根據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中,用於潛水計算機的輸人/輸出裝置,在缺乏GPS信號的情況下,可幫助潛水計算機獲得位置估計。例如,用於確定水面以下深度的壓力感測器、指南針和/或推進器,可以用於提供有關潛水計算機運動的信息……可以使用各種輸入電子設備與各種演算法的組合來在沒有GPS信號的情況下確定位置估計」(本院卷㈡第249頁),可知乙證3「深度的壓力感測器可幫助潛水計算機獲得位置估計及提供有關潛水計算機運動的信息」已實質隱含「深度的壓力感測器」與「處理系統12」資訊連結關係,或從乙證3圖1(本院卷㈡第36頁)揭示「處理系統12」與「壓力傳感器34」間接連結關係已如前所述實質隱含「信息(或稱資訊)的交流」,該連結關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深度計,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乙證3之「確定水面以下深度的壓力感測器……,可以用於提供有關潛水計算機運動的信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供以偵測該使用者所處水中深度,得到一深度資訊」。是以,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一深度計,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供以偵測該使用者所處水中深度,得到一深度資訊;」之技術特徵。 ⑥乙證3說明書第【0045】段記載「與許多本發明的實施例相連 接的輸出裝置,是能夠顯示潛水計算機內部存儲的數位圖像的彩色顯示器。在許多實施例中,潛水計算機存儲有關潛水點的信息,其中包括可能在潛水點遇到的海洋生物的圖像。在潛水期間,這些圖像可以用於識別海洋生物並記錄其位置」及上開第【0047】段記載之內容(本院卷㈡第249至250頁),可知乙證3「彩色顯示器顯示可能在潛水點遇到的海洋生 物的圖像」已實質隱含「彩色顯示器」與「處理系統12」資訊連結關係,或從乙證3圖1(本院卷㈡第36頁)揭示「處理系統12」與「顯示器24」間接連結關係,該連結關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顯示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 ,乙證3之「坐標將包括深度、緯度和經度」對應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要件1F之「位置座標」及「深度資訊」;乙證3之「在潛水點期間遇到的海洋生物的圖像」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輔助指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以擇一形式記載位置座標、該目標潛點、該深度資訊、及該輔助指示,上述擇一顯示即可。是以,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顯示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供以呈現有該位置座標、該目標潛點、該深度資訊、及該輔助指示;」之技術特徵。 ⑦乙證3說明書第【0049】段記載「圖3顯示了根據本發明的一種檢索與位置相關聯的信息的流程。該流程60包括確定或估計(62)當前位置。然後,可以使用當前位置檢索(64)與該位置相關聯或與該位置在預定距離內的位置相關聯的信息。然後,檢索獲取的信息可以用於生成一顯示,該顯示可以將所檢索到的信息,以視覺呈現的方式呈現出來,或提供潛水計算機的用戶訪問(66)該信息的能力。當用戶訪問信息時,該信息將被顯示(68)」(本院卷㈡第250頁),可知乙證3「檢索獲取的信息可以用於生成一顯示或提供潛水計算機的用戶訪問(66)該信息的能力」已實質隱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操作單元」與「處理器」資訊連結關係,該連結關係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操作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乙證3之「可以使用當前位置檢索(64)與……與該位置在預定距離內的位置相關聯的信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供該使用者輸入一目標距離」;乙證3之「當用戶訪問信息時,該信息將被顯示(68)」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G之「指令」。是以,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操作單元,與該處理器資訊連結,供該使用者輸入一目標距離及指令;」之技術特徵。 ⑧由上開乙證3說明書第【0049】段之記載內容(本院卷㈡第250 頁),可知乙證3所揭示「當用戶訪問信息時,該信息將被顯示(68)」等操作已實質隱含「處理系統12」供以運行「潛水計算機」,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處理器,供以 運行該潛水點指引系統」;乙證3「當前位置」對應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基於該位置座標」,乙證3「預定距離內」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目標距離」,乙證3「位置相關聯的信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篩選出該目標潛點 」,是乙證3「可以使用當前位置檢索(64)與……該位置在預 定距離內的位置相關聯的信息」即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並基於該位置座標及該目標距離篩選出該目標潛點」 。是以,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處理器,供以運行該潛水點指引系統,並基於該位置座標及該目標距離篩選出該目標潛點;」之技術特徵。 ⑨由上開乙證3說明書第【0050】、【0044】段之記載內容(本院卷㈡第249至250頁),可知乙證3揭示「提供視覺顯示,如箭頭和方向,以提示用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行進,在有GPS信號的情況下,以GPS信號確定水面上的位置估計,提供有關潛水計算機關於水面上方向運動的信息,在沒有GPS信號的情況下,用於確定水面以下深度的壓力感測器之 壓力增減值,可提供潛水計算機關於下潛方向運動的信息,至於指南針和/或推進器,可以用於提供有關潛水計算機關 於水面以下方向運動的信息」,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該輔助指示供以對前往該目標潛點的方向及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其中乙證3之「提供視覺顯示,如箭頭」對應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輔助指示」,乙證3之「預定位置」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目標潛點」,乙證3之「以提示用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行進,在有GPS信號的情況下 ,以GPS信號確定水面上的位置估計,提供有關潛水計算機 關於水面上方向運動的信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供 以對前往該目標潛點的方向進行指引」,乙證3之「以提示 用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行進,在沒有GP S信號的情況下,用於確定水面以下深度的壓力感測器之壓力增減值,可提供潛水計算機關於下潛方向運動的信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供以對前往該目標潛點的一下潛方向進行指 引」。 ⑩綜上,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不具新穎性。 ⑪至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已記載地圖資料庫121儲存「具有經緯度的一地圖資訊」及深度計16係可透過感測水壓,進一步推算出潛水點指引系統1當前與水面距離,以此作為水中深度,系爭專利仍有許多技術特徵未經乙證3所揭露,故乙證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備新穎性等語。惟原告上開主張係將系爭專利說明書有揭露之限定條件但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引入請求項,不當增加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限制條件,已違反禁止讀入原則。況且,乙證3說明書第【0047】段記載「在許多實施例中,存儲在潛水計算機中的信息以數據庫的形式存儲,其中每個信息與一個位置或一组位置(例如,一個空間體積)相關聯。……有關空間的地理信息存儲在信息系統中,每個信息都有相關聯的坐標位置。通常,這些坐標將包括深度、緯度和經度。」(本院卷㈡第250頁),乙證3之信息以數據庫的形式存儲,其中「數據庫」已揭示系爭專利說明書「地圖資料庫121」,乙證3之「空間的地理信息……每個信息都有相關聯的坐標位置。通常,這些坐標將包括深度、緯度和經度」,已揭示系爭專利說明書「具有經緯度的一地圖資訊」之技術內容;乙證3說明書第【0044】段記載「……,可幫助潛水計算機獲得位置估計。例如,用於確定水面以下深度的壓力感測器、指南針和/或推進器,可以用於提供有關潛水計算機運動的信息……」(本院卷㈡第249頁),亦已揭示系爭專利說明書「深度計16係可透過感測水壓」之技術內容,是原告上開主張自非可採。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6與乙證3比對: ①乙證3說明書第【0050】段記載「根據本發明的潛水計算機可 以提供視覺顯示,如箭頭和方向,以提示用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行進」、第【0064】段記載「圖12C……手腕 式單元」(本院卷㈡第250、254頁),可知乙證3揭示提供使用 者的潛水計算機係腕部裝置,透過上述「視覺顯示,如箭頭和方向」提示用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行進,其中,乙證3之「手腕式單元」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穿戴裝置」;乙證3之「提示用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 行進」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用以引導該使用者抵達 一目標潛點」;乙證3之「預定位置」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6之「目標潛點」。因此,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一種潛水點指引系統實施方法,適配於一穿戴裝置以供一使用者於潛水活動時操作,用以引導該使用者抵達一目標潛點,其包含:」之技術特徵。 ②乙證3說明書第【0039】段記載「在幾個實施例中,使用準確 的位置信息(例如使用全球定位系統“GPS”信號獲取的信息) 和從準確定位的位置估計運動範圍和方向來生成潛水記錄」(本院卷㈡第249頁),可知乙證3透過全球定位系統“GPS”信號 取得「準確的位置信息」之操作已實質隱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一操作單元,用以啟動一定位單元」,乙證3之「準確的位置信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獲取該使用者所 在位置的一位置座標」。因此,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 項6「一定位步驟:該使用者執行一操作單元,用以啟動一 定位單元獲取該使用者所在位置的一位置座標」之技術特徵。 ③由上開乙證3說明書第【0049】段之記載內容(本院卷㈡第250頁),可知乙證3揭示「當前位置」檢索(64)與該位置在「預定距離內」的「位置相關聯的信息」,該「位置相關聯的信息」將被顯示(68)上,供用戶訪問該信息。乙證3「檢索獲取的信息可以用於生成一顯示或提供潛水計算機的用戶訪問(66)該信息的能力」已實質隱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操作單元」與「處理器」資訊連結關係;乙證3「當前位置」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以該位置座標為中心」;乙證3「預定距離內」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目標距離」;乙證3「位置相關聯的信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篩選至少一潛點資訊」;乙證3「供用戶訪問被顯示(68)之位置相關聯的信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之「經選取篩選後的該潛點資訊作為一目標潛點」。綜上,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一潛點篩選步驟:再以該操作單元設定一目標距離,一處理器以該位置座標為中心、及以該目標距離為範圍篩選至少一潛點資訊,並經選取篩選後的該潛點資訊作為一目標潛點」之技術特徵。 ④由乙證3第【0055】段記載「該流程100包括顯示(102)水下環 境信息,並接收(104)潛水員關於鄰近地標的信息。在估計 位置將潛水員置於興趣點附近的情況下,顯示的信息可以提示用戶確認是否確實靠近該興趣點。在其他實施例中,用戶可以預先配置興趣點列表並嘗試導航到其中一個興趣點,以達到位置(估計)的目的。即使潛水計算機的位置估計表明用戶與該興趣點相距很遠」(本院卷㈡第252頁),可知乙證3「潛水計算機的位置估計表明用戶與該興趣點相距很遠」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該處理器計算該位置座標與該目標 潛點的相對方位及距離」。乙證3之「導航到其中一個興趣 點」配合說明書第【0050】段記載「根據本發明的潛水計算機可以提供視覺顯示,如箭頭和方向,以提示用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行進」之內容(本院卷㈡第250頁),可 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並由一輔助指示指引該使用者 抵達該目標潛點的方向」;乙證3之「顯示的信息可以提示 用戶確認是否確實靠近該興趣點」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6D之「且在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時,由一提醒單元發出一警示」。因此,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一指示步驟:該處理器計算該位置座標與該目標潛點的相對方位及距離,並由一輔助指示指引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的方向,且在該使用者抵達該目標潛點時,由一提醒單元發出一警示」之技術特徵。 ⑤由上開乙證3說明書第【0050】、【0044】段之記載內容(本院卷㈡第249至250頁),可知乙證3揭示「提供視覺顯示,如箭頭和方向,以提示用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行進,在有GPS信號的情況下,以GPS信號確定水面上的位置估計,提供有關潛水計算機關於水面上方向運動的信息,在沒有GPS信號的情況下,用於確定水面以下深度的壓力感測器之壓力增減值,可提供潛水計算機關於下潛方向運動的信息,至於指南針和/或推進器,可以用於提供有關潛水計算機關於水面以下方向運動的信息」,上開乙證3之「以提示用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行進,在沒有G P S 信號的情況下,用於確定水面以下深度的壓力感測器之壓力增減值,可提供潛水計算機關於下潛方向運動的信息」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以及一下潛步驟:該使用者下潛時,一深度計偵測該使用者所在深度,且該輔助指示對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之技術特徵。 ⑥綜上,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有技術特徵,不具新穎性。 ⒋乙證3、4、6、7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3、4、6、7比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乙證3之比對,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②乙證4第【0060】段記載「如圖7示出了根據本發明的監視單元的顯示器。顯示器被配置為在上部顯示相關聯的潛水員的潛水員特定數據。在該實施例中,使用數字羅盤、潛水概況和當前深度以及罐中的空氣水平以圖形和數字來指示方向」、第【0029】段記載「該系統可以包括地理定位系統,例如GPS、附接至潛水領導者單元的接收器,並且其中潛水領導 者單元被配置為將位置坐標重新傳輸至水下的監控單元,以便它們計算其各自的絕對位置基於重新傳輸的位置坐標」;第【0030】段記載「該系統還可以包括深度計和/或運動傳 感器,並且監測單元還可以被配置為在計算潛水員的絕對位置時也使用深度和/或運動數據」(本院卷㈡第260、263頁)。 ③乙證6為Descent Mk2及Descent Mk2i支援多種潛水模式,並可以自訂與增加數據頁面,全方位滿足使用者檢視潛水需求的相關資訊;內建ABC感測器及水下三軸墊子羅盤,協助水 下航向指引,並可以透過GPS、GLONASS、GALILEO衛星定位 標記潛水出水與入水點,潛返時不易迷失(本院卷㈡第363頁) 。 ④乙證7之為影片水下潛水時的導航資訊及方式,詳如乙證11為 乙證7影片之截圖,由該截圖可見,其顯示螢幕上有D、T、R、H等數據,分別代表深度、潛水時間、距離目標潛點之距 離範圍、羅盤方向,並另有箭頭導航指向目標潛點(本院卷㈡ 第315頁)。 ⑤乙證3與乙證4、6、7同屬潛水導航技術領域,並具有關連性。又依乙證3說明書第【0050】段(本院卷㈡第250頁),乙證3係潛水計算機可以提供視示,如箭頭和方向,以提示用 戶接近預定位置或沿著預定路徑行進;依乙證4說明書第【0060】段(本院卷㈡第263頁),乙證4係使用數字羅盤、潛水 概況和當前深度……數字來指示方向;而乙證7係其顯示螢幕 上有D、T、R、H等數據,分別代表深度、潛水時間、距離目標潛點之距離範圍、羅盤方向,並另有箭頭導航指向目標潛點;乙證3與乙證4、6、7以解決如何指引潛水員到達目標之問題,故乙證3、4、6、7之技術內容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且乙證3、4、6、7均係以「深度」作為下潛方向指引,故乙證3、4、6、7之技術內容的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乙證3、4、6、7之技術內容。又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則乙證3、4、6、7之組合當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6與乙證3、4、6、7比對: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乙證3、4、6、7,且乙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均已如前述,自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則乙證3、4、6、7之組合當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㈢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故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事由,原告不得對被告等主張專利權,是本件其餘爭點(被告八洋公司有無故意過失、被告等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原告請求除去及防止侵害有無理由),即無逐一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系爭產品雖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文義範圍,惟因乙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乙 證3、4、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事由,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告自不得對被告等主張權利。從 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並請求除去及防止侵害,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