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
- 原告
-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大陸商物聯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郭啟銘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杜家瑞
- 複代理人
- 郭靜穎
- 被告
- 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