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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潘曉玫

原告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大陸商物聯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啟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家瑞
複代理人
郭靜穎
被告
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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