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商物聯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 原 告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大陸商物聯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啟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家瑞 複 代理 人 郭靜穎 被 告 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