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詮興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興、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陳懷慈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原 告 詮興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訴訟代理人 徐瑞毅律師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APPLE ASIA LLC) 兼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TAN WHYE CHER EDWI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吳詩儀律師 吳弈錡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