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 原告
- 廖珮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承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清律師
- 被告
- 承富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淑萍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明欽律師
邱清揚律師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已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