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陳明飛、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陳丘泓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原 告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飛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丘泓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映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1時0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