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
- 原告
-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賢
- 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豫宛
- 被告
- 護益仁公司(美國) Hospira, INC.
- 法定代理人
- Michael Ball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