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廖榮源、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鄭宇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原 告 廖榮源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被 告 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恩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劉蘊文律師 陳政大專利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