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抗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魏永彬、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國榮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抗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魏永彬 再審相對人 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107年度民專抗字第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柒日內補正再審相對人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或被告無訴 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又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63條、第505 條所明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4日以民事再審聲請狀,就 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107年度民專抗字第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該書狀所載再審相對人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國榮及嚴陳莉蓮,核與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左自生不符一事,有該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是再審聲請人以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國榮及嚴陳莉蓮為再審相對人聲請本件再審,是否合法自有未明,茲限再審聲請人於七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再審相對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