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暫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光昱金屬有限公司、謝文旭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暫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光昱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旭 代 理 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黃立虹律師 相 對 人 明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