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暫字第5號
- 聲請人
- 光昱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旭
- 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代理人
- 彭國洋律師
- 代理人
- 黃立虹律師
- 相對人
- 明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宇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