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暫抗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蔡惠如、吳俊龍、陳端宜
- 當事人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暫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淡如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鍾薰嫺律師 吳重玖律師 吳柏垚律師 相 對 人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台中 相 對 人 詹嘉皓鐘世英 楊喬予 邱士哲 邱明傑鄔洪源共同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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