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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暫抗字第6號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蔡惠如吳俊龍陳端宜

抗告人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淡如
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代理人
吳重玖律師
代理人
吳柏垚律師
相對人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台中
相對人
詹嘉皓
相對人
鐘世英
相對人
楊喬予
相對人
邱士哲
相對人
邱明傑
相對人
鄔洪源
共同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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