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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彭洪英汪漢卿曾啓謀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郭維翰律師
謝騏安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梁振升
李昌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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