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郭維翰律師 謝騏安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梁振升 李昌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