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陸學森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 李開台律師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家振律師 被 告 湛積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松慶 黃岩凃志傑李盈宏戎鴻銘石穎哲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張詠婷律師 被 告 王昶明郭育昌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劉育杰律師 被 告 鄭宗泰王孝武游傳順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