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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潘曉玫

原告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訴訟代理人
林誼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家振律師
被告
湛積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松慶
法定代理人
黃岩
法定代理人
凃志傑
法定代理人
李盈宏
法定代理人
戎鴻銘
法定代理人
石穎哲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詠婷律師
被告
王昶明
被告
郭育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育杰律師
被告
鄭宗泰
被告
王孝武
被告
游傳順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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