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學森
- 訴訟代理人
- 林誼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明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柏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家振律師
- 被告
- 湛積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松慶
- 法定代理人
- 黃岩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傑
- 法定代理人
- 李盈宏
- 法定代理人
- 戎鴻銘
- 法定代理人
- 石穎哲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益盛律師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以祥律師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詠婷律師
- 被告
- 王昶明
- 被告
- 郭育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邦棟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育杰律師
- 被告
- 鄭宗泰
- 被告
- 王孝武
- 被告
- 游傳順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
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