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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潘曉玫

原告
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詠芬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律師
被告
胡惠萍
被告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紀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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