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氣凝膠科技材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宏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氣凝膠科技材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何明峯律師 被 告 楊宏澤 李訓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黃意婷 林意茵 蔡明松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