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匯旭能源有限公司、吳德清、國風傳媒有限公司、張果軍、林上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1號 原 告 匯旭能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德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耀慶律師 被 告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被 告 林上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郁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