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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彭凱璐

原告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
訴訟代理人
周瓊如(兼送達
訴訟代理人
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律師
被告
潘亨霖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彭凱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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