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胡正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 原 告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 訴訟代理人 周瓊如(兼送達 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律師 被 告 潘亨霖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