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
- 原告
-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正大
- 訴訟代理人
- 周瓊如(兼送達
- 訴訟代理人
- 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熊誦梅律師
- 被告
- 潘亨霖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