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4號
- 原告
- 鉑鍶肆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謙和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恬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啓元律師
- 被告
- 碩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凡軒
- 被告
- 胡越陽
- 被告
- 曾竺湘
- 被告
- 吳柏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聰耀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文大中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初梅律師
- 被告
- 周修民
- 訴訟代理人
- 林詠善律師
- 住同上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
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