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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怡伸

原告
揚誠精密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
訴訟代理人
林幸頎律師
被告
張欽賀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事件,指定應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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