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長怡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3號 原 告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被 告 楊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 被 告 興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氣義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