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3號
- 原告
-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長怡
- 訴訟代理人
- 翁雅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怡佳律師
- 被告
- 楊承翰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蔣昕佑律師
- 被告
- 興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氣義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施雅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