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源盛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原 告 羅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源盛 訴訟代理人 熊誦梅律師 林伯榮律師 被 告 倡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國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蔣瑞安律師 江郁仁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