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群曜醫電股份有限公司、郭維武、樸實美股份有限公司、蔡秉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原 告 群曜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維武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奕瑋律師 被 告 樸實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秉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被 告 黃艾可被 告 黃獻德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被 告 徐振中被 告 廖宸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廷勳律師 本件原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辦理,然因案情繁雜,且牽涉電子電機領域之專業,應加派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