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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潘曉玫

原告
群曜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維武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複代理人
林奕瑋律師
被告
樸實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秉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被告
黃艾可
被告
黃獻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
被告
徐振中
被告
廖宸誼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廷勳律師

本件原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辦理,然因案情繁雜,且牽涉電子電

機領域之專業,應加派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

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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