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彭洪英、汪漢卿、曾啓謀
- 法定代理人王冠宇
- 原告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家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代 理 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李家賢 相 對 人 呂光律師 張聰耀律師 曾鈺珺律師 湯舒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請求確認專利權等(勞動)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呂光律師、張聰耀律師、曾鈺珺律師、湯舒涵律師就附表所示證據資料均不得為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7條第3項定有明文規 定。 三、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上訴人翁榮財、方敏郎、蔡政 達、陳金川(下稱翁榮財4人)間有關請求確認專利權等( 勞動)事件,於本院11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事件(下稱 本案訴訟)審理中,上訴人於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8 號 事件審理期間所提之107年11月21日爭點整理狀第3頁至第6 頁、原證5 及原證6,所涉之營業秘密資料(即附表編號1),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4號裁定准許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在案,茲因被上訴人翁榮財4人於本案訴訟另委任相 對人等為訴訟代理人,爰聲請對相對人等就附表編號1所示 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又本院108年度民專上第27號事件 卷證即附表編號2至10所示資料,亦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為避免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之事業活動之虞,聲請人並就附表編號2至10所示資料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聲 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翁榮財4人間有關請求確認專利權等( 勞動)事件,前於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事件審理期間,就附表編號1所示資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4號裁定准許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此經本院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機系統查證屬實。又附表編號2至10所示資料, 亦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倘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相對人等復為本案訴訟中新受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為兼顧其當事人訴訟上之權益,自有接觸附表所示資料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就附表所示資料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部分,即有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丘若瑤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表 編號 涉及內容 卷證位置 1 原告107年11月21日爭點整理狀第3頁至第6頁(系爭專利製程及材料結構之技術內容)、原證5長興資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西元2016年10月28日營業秘密分析報告、原證6國立成功大學李世欽教授2017年4月10日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鍍膜技術評估報告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卷一第271至274頁、原證5即第65至144頁、原證6即第145至179頁 2 上訴人公司員工工作日誌、機具測試報告、設備操作畫面、製程單 108年度民專上第27號卷一第63至263頁 3 上訴人公司未公開技術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比對、被上訴人公司與其他公司契約及機具設計圖 108年度民專上第27號卷一第331至425頁 4 上訴人公司未公開技術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比對 108年度民專上第27號卷一第479至544頁 5 上訴人公司機具操作流程、設備照片、生產記錄 108年度民專上第27號卷二第168至171、247至271頁 6 上訴人公司機具操作流程及說明、設備圖說及照片、測試計畫 108年度民專上第27號卷三第23至139頁 7 上訴人公司機具設備照片、機具操作畫面、物料採購傳票 108年度民專上第27號卷三第275至303頁 8 上訴人公司採購資訊、機具內部零件設備照片等營業秘密 108年度民專上第27號卷三第354至407頁 9 上訴人公司廠務計畫及工作日誌 108年度民專上第27號卷四第74至105頁 10 上訴人公司未公開技術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比對 108年度民專上第27號卷五第372至375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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