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立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秋 代 理 人 呂紹凡律師 劉青青律師 洪珮瑜 相 對 人 采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仁彰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張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