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立秋
- 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代理人
- 劉青青律師
- 代理人
- 洪珮瑜
- 相對人
- 采京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仁彰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