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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14號

營業秘密限制閱覽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潘曉玫

聲請人
貿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華洲
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代理人
黃思維律師
相對人
信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惠
兼上一人
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相對人
楊丁山
相對人
王奕碩
相對人
吳龍興
相對人
林澤師
相對人
蘇柏彰
兼上六人
共同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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