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貿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華洲
- 代理人
- 孫德至律師
- 代理人
- 黃思維律師
- 相對人
- 信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玉惠
- 兼上一人
- 代理人
- 翁雅欣律師
- 相對人
- 楊丁山
- 相對人
- 王奕碩
- 相對人
- 吳龍興
- 相對人
- 林澤師
- 相對人
- 蘇柏彰
- 兼上六人
- 共同代理人
- 許惠菁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