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聲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潘曉玫
- 法定代理人郭維武、蔡秉均
- 原告群曜醫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樸實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艾可、黃獻德、徐振中、廖宸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群曜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維武 代 理 人 陳世錚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奕瑋律師 相 對 人 樸實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秉均 兼 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相 對 人 黃艾可相 對 人 黃獻德相 對 人 徐振中相 對 人 廖宸誼 本件應由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建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