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昊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仁煥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娜瑩律師
- 相對人
- 聯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東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