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聲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限制閱覽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潘曉玫
- 法定代理人嚴華洲、鄭玉惠
- 原告貿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信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丁山、王奕碩、吳龍興、林澤師、蘇柏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貿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華洲 代 理 人 孫德至律師 黃思維律師 楊芝青律師 相 對 人 信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惠 兼 上一人 代 理 人 翁雅欣律師 相 對 人 楊丁山 王奕碩 吳龍興 林澤師 蘇柏彰 兼 上六人 共同代理人 許惠菁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建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